设定行政处罚,是国家有权机关创设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
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无效,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种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它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
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
5、地方规章,是由有地方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②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6项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1.公开
②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2.公正
①要防止偏听偏信;
②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③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3.过罚相当(合理性原则、比例法则)
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要实施行政处罚。
注意事项
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或撤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罚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专门是针对于没有上升到犯罪而所给的处罚,但对于行政处罚我国也是有法律规定的,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程序来进行,而且也要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这对于受害者来说也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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