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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的形式有什么?

一、行政给付的形式有什么?

行政给付的形式较为复杂,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1)安置:即从工作、生活、居住上给予安排。

(2)补助:由民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上生活困难的人给予的物质帮助。

(3)抚恤:对特定死者的家属、伤残人员给予的物质帮助形式,含有慰问的性质。

(4)优待:给予被帮助人以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物质帮助形式。

(5)救灾扶贫。指在较大范围内对特殊情况下的公民进行的物质帮助形式。

二、行政给付可以提起诉讼吗?

行政给付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因行政给付提出的诉讼称为行政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伴随福利国家给付行政发展而来的一种新型诉讼类型,以“给付性”为诉讼目的。在这种诉讼类型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给付关系、行政主体的给付义务和给付行政权的配置、行政相对人的给付请求权等都在诉讼审理所应考虑的范围内,与传统以秩序行政为中心设计的诉讼类型多有不同。

给付之诉不能再为其他之诉所概括,有必要成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以发挥其更为广泛和重要的作用。

三、行政给付的特征是什么?

(一)行政给付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

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要获得相关的物质帮助,必须事先向有权实施一定给付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即使是在自然灾难等特殊条件之下的行政给付行为,一般也需要行政相对人在领取救济物资时办理一定的手续,这些手续可以视为一种补办的行政给付申请。

(二)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给付的方式逐步趋向多样化。在许多领域内,行政给付并不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而是由行政机关拨出专门的款项,支持某些社会福利组织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来实施。只要这种给付行为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它就仍然属于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给付的诉讼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不能被其他诉讼所包括。行政给付的诉讼类型与传统的诉讼类型不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都在诉讼审理所考虑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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