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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文书规范是怎样的?

一、交通行政处罚文书规范是怎样的?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应当按照《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六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计算机打印的,取消下划线。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二、其他法律规定

第八条 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 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 违法行为定性 案”。

第九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需编注案号的,应当编注案号,“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 处罚机关简称 文书类别 年份 序号”。

第十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见证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二条 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文书中执法机构、处罚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四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在一些诉讼活动或者是吃饭活动当中,都需要涉及到一些文书的书写,比如说在行政处罚当中就需要有一些文书,这个文书的话必须要规范,在相关的行业当中都作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表述一定要清楚,然后就是对于今日的用语要进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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