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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参与度规定的方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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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参与度对于大众来说可能相对比较陌生,但是换成邀请医疗过错外的第三方进行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对于大众来说就相对比较通俗易懂了,那么医疗过错参与度的评定方法有哪些?接下来律图为大家讲解一下医疗过错参与度规定。

一、医疗过错参与度的定义:

医疗过错参与度是指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在医疗过错鉴定中有一项对当事人权利影响很大的内容就是参与度的确定问题。

二、医疗过错参与度判定依据:

所谓"参与度"是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它是赔偿医学为法学上确定因果关系而研究发展的新概念。

三、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定方法:

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采用五等级法对患者所诉医疗损害中医疗过错行为进行参与度评定,具体为:

1、医疗过错参与度10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法学上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

2、医疗过错参与度7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错所致,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增加了所诉医疗损害出现的可能性。法学上为相当因果关系。

3、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是医疗过错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出现所谓"原因竞争",法学上为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

4、医疗过错参与度2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但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促进、加重等作用,法学上为事实之因果关系;5、医疗差错参与为0%。所诉医疗损害完全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与医疗差错无关联或不存在医疗差错,法学上为无因果关系或无自然关联。

四、医疗过错参与度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赔偿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

(1)各级医学会没有司法鉴定的资格,即: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书》,其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只能是“技术鉴定

各级医学会是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卫生管理部门以及民政部门。登记的是社团组织。

《中华医学会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五条规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卫生部的指导和管理。”

(2)“各级医学会”是按照行政法规设立的“社团组织”

社团组织之所以能够对医疗事故鉴定,是缘于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3)“司法鉴定机构”是按照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设立的、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需要经过审核登记并颁发《许可证书》的、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专业的执业机构

1、什么是“司法鉴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诉讼过程中由谁进行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3、谁是“司法鉴定人”?

《司法签定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司法签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规定“诉讼过程中应当进行司法鉴定

(1)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3)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证据规则》,诉讼过程当中应当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最高人民法院在《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前一天发出《通知》,要求依法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近年来,医疗过错事故频发,医疗过错参与度在处理医疗过错事故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上文相信各位对于医疗过错参与度规定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了,医疗过错参与度就是邀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过鉴定时要经过医患双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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