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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医疗纠纷需要验尸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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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若患者在医院的治疗过程中死亡,医疗机构无法判定患者死亡原因,可以通过尸体解剖来查明患者的死因的,但受中国传统观念特别是丧葬习俗的影响,很多人并不一定愿意进行尸检。那么,起诉医疗纠纷需要验尸么?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下进行尸检的相关事项以及是否必须进行尸检

一、医疗机构有提示患者家属尸检的义务吗?

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都会对患者的死因进行分析,经医院分析得出死亡原因后一般都会将患者的死亡原因记录在死亡通知单上。但是如果在患者的死亡通知单上出现在“死因不明”的情况时,医院要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有义务书面通知患方家属进行尸体检验,以查明患者的死因及确定院方诊疗行为的过错,一些风险防范意识强的医院还会将尸检通知单经患者家属签字后与病历一同进行封存。

二、患方质疑医院给出的患者死亡原因,应当如何处理?

患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若因治疗无效死亡,医院都会对患者的死因进行分析,在确定患者死因的情况下将患者的死亡原因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患者家属,若患者家属对医院确认患者的死亡原因存在质疑,可以主动提出尸检申请,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进行尸检,通过第三方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

三、由谁对患者进行尸检

尸检解剖不是由医院的医生进行的,而是由第三方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进行的。

四、尸检的费用应由谁垫付?

在实践中尸检费用一般都是由申请方先行垫付。但是尸检作为查明患者的死因及确定院方诊疗行为的过错的途径,属于医院的举证行为,医疗机构若想为诉讼打下基础,稳定患方情绪,降低患方停尸医闹的风险,医疗机构可以考虑先行垫付尸检费用。

五、尸检有时间要求吗?

尸检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六、医疗机构如何履行提示患方尸检的义务?

患者死因不明或患方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有必要书面提示患方进行尸检,医疗机构有必要制作尸检告知书,在发生争议时,通过尸检告知书书面争求患方是否愿意尸检,由患者近亲属签字确认,并及时提醒患方封存病历,将尸检告知书与病历一并封存。

七、患方不愿在尸检告知书上签字,医疗机构如何处理?

患者死亡后,承受不了已故亲人的二次受伤,患者家属在情感上一般都会比较抵制尸检,时常出现既不愿意尸检,又不愿意在尸检告知书上签字确认,这便给医疗机构举证证明是否履行告知义务设定了障碍,医疗机构更可能因空白的尸检告知书而承担鉴定不能导致的败诉风险。因此,医疗机构必须采取其他有效的方式来证明自己已履行对患者尸检提示义务,面对患者尸检告知书的沉默,医疗机构须在尸检告知书上签字注明“已提示患者家属进行尸检患者家属表示不同意并不愿在告知书上签名确认”然后由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告知书上告知人一栏签名见证,然后及时将空白告知书与病历一并封存,由家属在封存病历的档案袋上签字确认。

八、医疗机构未履行尸检提示义务的不利后果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患者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又无尸检报告(鉴定书)的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司法鉴定中心一般都会以缺乏尸检报告和检材不全为由将案件退鉴,案件一旦陷入鉴定不能境地,若医疗机构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尸检提示义务,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诉讼中一败涂地。

出于对已故之人的尊重,患方家属一般都承受不了让法医的手术刀再一次伤害自己的亲人,更承受不了已故亲人的二次受伤,患者家属一般都会比较抵制尸检。起诉医疗纠纷需要验尸么?这不是必须的,但是在患者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则无法进入实体性的医疗鉴定,医疗机构在医患纠纷诉讼则可能因尸检问题陷入不利局面,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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