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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高中生为什么会在公厕遭强暴没呼救

在这个社会中,女性是弱势群体,很多时候会遭到不明的和性侵害,今天我们讲一个被强暴的高中女生。一名劣迹斑斑的男子,居然大白天在镇江一个公交站台旁的女厕内,将一名高中女生强暴。近日,镇江中院发布一批侵犯权益的典型案例,镇江中院刑一庭庭长朱晓军在发布这一案例时,痛心之语警示家长和学校,一定要对孩子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那么女高中生为什么会在公厕遭强暴没呼救?

他强暴女孩被判7年

朱晓军介绍,2015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某进入镇江一个公交站台旁的公共卫生间女厕所内。随后,1997年出生的女被害人从高中放学后,独自进入厕所。被告人徐某某遂趁无人之机,采用反锁厕所门、阻拦回家等手段,强行与这名女高中生发生了性关系。两天后,作恶在逃的被告人徐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镇江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此外,法庭还查明,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并且,被告人徐某某强奸未成年被害人,且具有强奸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7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某不服,认为所判刑期太重,向镇江中院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徐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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