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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创优品被供应商告上法庭

近日,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名创优品”)与其供应商买卖合同纠纷的二审判决书公开。双方因价值173.59万元的商品订单多次对簿公堂。

此次合同纠纷的原告为莹特丽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下称“莹特丽”)成立日期为2005年8月,实缴资本84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公司官网称,莹特丽总部位于意大利米兰的Intercos集团是化妆品行业最大的国际化妆品研发,生产企业之一。达里奥·法拉利在1972年成立了莹特丽公司,公司在接下来的十年里在法国,美国,英国和亚洲建立了业务。

通过判决书获知,原告莹特丽与被告名创优品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被告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向原告发出返单数量确认的邮件,邮件中采购计划单载明的定作商品名称:水光真润青玫瑰柔肤乳、新肌水、精华液、玉肌霜及睡眠面膜五样产品,每样产品约6万件,总数300208件。原告依照被告的指令进行备货和生产,生产了部分水光真润青玫瑰柔肤乳等五样产品,总数量69347件,金额为1090400.59元。

同时,原告为上述产品准备了印有被告英文商号MINISO的包装外箱、中盒、内衬、盖子等包装材料,数量379938件,总价值505336.61元;另外,原告为被告所定作的五样产品购置了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已酯、香精、蔗糖硬脂酸酯等生产原料,重量约300公斤,价值140188.38元。

特丽称,上述69347件产品被告没有提货,也不向原告交付定作款。

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载明自2016年10月以来,被告创优品公司陆续向原告公司下达了“青玫瑰”系列护肤产品的定做指令,现约80%以上的成品生产完成满1.5年,备存在库的包材和原料即将超过保质期,虽经莹特丽公司多次催告,被告方仍拖延提货与付款。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735925.58元;请求创优品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1)完成上述库存成品提货并支付相应货款;(2)赔偿莹特丽公司库存包材及原料备货损失。发出律师函后,被告仍未提货,也没有向原告支付定作款等损失,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2020年12月9日,莹特丽诉讼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被告名创优品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苏0591民初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名创优品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创优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苏05民辖终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苏0591民初102号民事裁定,案件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处理。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对于莹特丽公司的诉讼,名创优品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名创优品认为,此次采购计划的通知方式与往常不同。一直以来名创优品均是通过EC系统(即原告所说的被告公司供应商协同平台)向原告发送采购计划。此次发送邮件为公司员工个人违规行为,与公司无关。名创优品还认为即使认定下单行为有效,合同成立原告的损失计算也没有依据。

通过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为,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订制涉案五样产品的定作合同成立,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定作产品的货款并提取产品。对于被告名创优品公司所述:涉案订单系员工违规私自下单,公司完全不知情,原告的备货与生产行为与被告公司无关等意见,只有其陈述,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青玫瑰系列产品定作合同自2021年1月14日解除;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定作款及损失共计1735925.58元;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1735925.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四、原告应于收到1735925.58元的当天,把被告订制的水光真润青玫瑰柔肤乳等5样产品共69347件,把印有MINISO的包装外箱等包装材料,数量379938件,重量约300公斤的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已酯等原材料交给被告;五、驳回原告原告莹特丽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17元由原告莹特丽负担540元,由被告名创优品负担10277元。判决日期为2021年12月14日。

此后,名创优品因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名创优品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莹特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案件一、二审受理费由莹特丽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名创优品提出了新的主张和证据:对于双方此前交货过程中的流程,莹特丽公司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库存,具体损失的界定等方面提出问题。

二审法院分析认定中提及,因未及时提货而造成的产品过期等质量责任,应由名创优品自行承担。且名创优品主张莹特丽不配合换货,但其提供的关于换货的沟通记录均发生在协议约定的最后提货时间之后,名创优品此时仍未提取全部货物,已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名创优品的主张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不符。最终法院判决,名创优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6元,由上诉人名创优品负担。

二审案件于2022年5月30日裁定,相关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6日公示。

截至2021年末,名创优品在全国拥有5000多家门店。2019财年至2021财年,公司营收为93.95亿元、89.79亿元、90.72亿元,同期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91亿元、-2.62亿元、-14.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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