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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如何确...

法律知识要点:简单来说,买卖合同就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就是支付价款,用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就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用以取得价款。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重要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标的物的损毁、灭失以及其它法律风险,都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有关。标的物损毁、灭失以及其它法律风险,在转移之前由卖方承担,转移之后由买方承担。

因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对买卖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法律上对这个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这个法律条文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一共有三种规定:

一、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这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性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均用该项规定。

二、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标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合同法上没有强制性规定,从这个条文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买卖双方也可完全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约定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三、法律另有规定,按法律规定办理。对于一些特定的标的物,所有权必须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最典型的就是房屋的买卖,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登记生效主义,也就是必须办理完过户登记后,房屋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而交钥匙、实际入住等等,均不发生房屋的所有权转移。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冷却塔公司诉称:2009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冷却塔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通信公司向原告采购三台A型冷却塔,每台人民币136000元,合计人民币408000元;二台B型冷却塔,每台人民币45715元,合计人民币9143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499430元。

原告按被告要求,安排生产了上述合同的所有设备,并按被告要求于2009年4月13日先将3台A型冷却塔交付到指定地点,原告于同年8月20日将冷却塔安装完毕,在试运行期间,冷却塔出现了飘水现象,在原告的努力下,最终基本上解决了冷却塔飘水问题。

原告不肯验收,至2010年6月底出现冷却塔填料倒塌,原告按被告要求到场进行了维修,使空调系统恢复运转。一直到2010年10月26日,被告私自将原告提供的冷却塔拆除,并将拆除的冷却塔擅自处置,更换了其他厂家产品。

2013年3月7日,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返还货款,后生效判决确定原告需返还货款399544元给被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供应的设备及发票,被告回复可返还发票,但设备没得返还,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后原告向法院交付了412057元的支票,履行了生效判决。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21日签订的《基地冷却塔设备采购合同》已被解除,被告应将拆除的三台A型号的冷却塔交还给原告,和【由原告处置,但被告却将拆除的冷却塔擅自处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据采购合同约定的价格向原告支付财产损失价款人民币408000元。

被告通信公司辩称:由于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原告与被告双方并没有签署货物检验合格报告,冷却倒塌后,灭失与毁损的风险由原告承担,而不由被告承担。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冷却塔公司与通信公司签订的《基地冷却塔设备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冷却塔公司、通信公司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冷却塔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通信公司赔偿因冷却塔灭失所造成的损失408000元的问题是争议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

涉案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了在货物交付后,买方签署货物检验合格报告的日期视为卖方正式交付货物的日期,此后有关保管、保险、灭失与毁损的风险才转由买方承担,货物所有权亦同时转移给买方,该合同关于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约定属于法律规定的另有约定的情形。

因此,涉案冷却塔虽已交付给通信公司,但由于未经验收,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均未发生转移,在此期间冷却塔发生倒塌造成的损毁、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冷却塔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冷却塔公司要求通信公司依据采购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财产损失408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冷却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原、被告约定,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买方签署货物检验合格报告的日期视为正式交付日期,正式交付时冷却塔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结合本案事实,原告冷却塔公司在交货后,由于产品一直出现质量问题未得到解决,三台A型冷却塔倒塌前双方亦未签署验收报告,因此,因倒塌造成的损毁、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冷却塔公司自行承担。

从这个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真的非常重要,涉及买卖双方的重要权益,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直接决定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谁的承担,而且这种风险一旦产生,当事人的损失又是非常大的,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这一问题要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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