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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音乐版权问题频出看欧美的版权模式

最近,腾讯音乐娱乐集团(腾讯音乐)和网易云音乐又陷入版权纠纷问题,相互提起诉讼,你来我往,俨然开启“第二次版权大战”。稍微了解行业的人都知道,所谓的起诉侵权,实际上已经沦为音乐平台间相互撕逼、打压对方的手段,早在2014—2015年的版权大战期间,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网易云音乐、虾米音乐、天天动听、百度音乐等各家音乐平台都曾互掐互撕,结果用户体验没上去,却把行业搞得乌烟瘴气。

反观欧美地区,虽然音乐平台数量众多,这类诉讼案件却几乎为零。为什么会这样呢?事实上,在这些互诉案件的背后,独家版权就是症结所在。没有独家版权模式的欧美,凭借完善的音乐版权管理制度,为音乐人和唱片公司提供全面的保障。下文梳理了欧美地区音乐版权管理制度的发展变迁,或可为我国的发展提供借鉴。

音乐著作权管理制度中,音乐作品公开表演权(在不同国家、地区表述略有差异)是音乐创作者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任何个人或组织想要公开表演他人的音乐作品,都需要从特定的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许可并缴纳一定的版税,因此,公开表演权的版税也是音乐作品创作人重要的收入来源。

从全球范围来看,音乐著作权管理制度起源于法国。奠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2014年确定为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简称CMO)雏形的事件发生于1777年,戏剧作家博马舍联合剧作家们同剧院进行抗议斗争。

完整意义上的CMO则确立于1850 年,由作曲家保罗·昂里翁、维克多·帕里佐和词作者埃尔纳·布尔热对巴黎一家咖啡厅提起诉讼,原因是咖啡厅演出他们的作品而没有就此向他们付费,1849年,法院判决责令咖啡厅支付赔偿。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作者们很快发现,个人维权效率低下而且维权难度较大,因此,次年,作者们成立了征收音乐作者和作曲者版税的中央机构,1851年,该机构旋即被至今还在运作的CMO——作者作曲者音乐出版者协会(SACEM)所取代。

19世纪末20世纪初,许多国家陆续设立了CMO,对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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