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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你也不一定得到房产!

相信不少人都听说过手里拿着遗嘱也没有把父母生前名下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事情,到底是为什么呢?想要弄明白这个问题必须知道一个概念: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的公证程序。继承人只有持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去房管局办理继承房产的过户。那么,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呢?根据公证处的规定,继承权公证的办理,需要所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到公证处;经过公证员的询问,所有第顺位法定继承人对该遗嘱和继承权表示无异议时,公证员才给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步骤简单总结如下:

(一)继承人中的某一位先向公证处提出遗产继承申请

(二)公证处对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进行尽职调查;

(三)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同意办理继承权公证;

(四)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全部收集齐全;

(五)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能够共同前往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也就是说,在上述案例中,也就是说当事人拿着遗嘱来到公证处做继承权公证,公证员会要求必须将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都悉数通知来,逐个询问各继承人对该份遗嘱的意见。如果继承人中其中一个人对医嘱表示异议或者提出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的质疑的话,公证员最后就不能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没有继承权公证书,要想得到遗产只能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继承案件,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财产。且不说能否胜诉,但从一审到二审、再审等复杂费时的程序,继承案件涉及的法院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花费也是巨大的,即使投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最终赢得这场继承诉讼,也一定已是精疲力竭,心力交瘁,而且在遗产继承诉讼的漫长时于间里,不少资产还会发生损耗,企业可能陷入衰败,股票早就贬值,有些资产可能被某一位继承人转移……太多的不确定性让被继承人原来的财富传承意愿变得飘忽不定!

办理继承公证都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死者辖区派出所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4)如被继承人父母亲死亡的,亦需开具其死亡证明(由辖区派出所出具);

(5)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房改表等);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继承权公证费的收费计算标准:

根据2013年8月13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对于公证费用中关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大幅下降,由原来按固定比例收取,改为分段递减累计收取。按照通知,公证收费中证明助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均由原本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超过20万不满50万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50万不满500万的部分,按照0.8%的收取;超过500万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1000万的部分,按0.1%收取。假如价值100万元的房产要办理继承公证,原来要交受益额2%的公证费,也就是2万,现在最多需要缴纳20万1.2%+30万×1%+50万×0.8%=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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