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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教育督导机构用人建议权还需其接得住

北京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发布。《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管理、教育督导运行、教育督导问责、教育督导队伍管理和教育督导保障五个方面的机制改革。根据《意见》,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被督导单位,教育督导机构将向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不是一句空话,需要具体有效的行动。其中,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尤为重要。只有领导干部重视、支持、关心教育,才能给予教育更多的政策性倾斜,使教育同步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然而,仅靠领导干部的社会责任与教育情怀难以形成长期有效的工作机制,必须以强有力的教育督导以及问责奖惩机制,倒逼每一位领导干部将教育工作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头等大事长抓不懈。

将督导问责整改结果与各级领导干部的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挂钩,不失为督导“长牙齿”的重要举措。这也将督促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应尽的职责,为教育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但是,在操作层面,一些地区并没有真正落实。北京市关于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的文件,同样要关注文件落地问题,在机制上予以细化、跟进。

首先,赋予教育督导机构相应的话语权。教育督导是政府的督导部门,代表政府履行教育监督的职责。教育督导机构不同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更不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针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赋予教育督导结构评优评先、提拔使用的建议权,需要解决用人话语权问题。在选人用人时,涉及教育领域工作的,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听取教育督导部门的意见,将教育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将党委组织部门纳入其中,以强化用人导向。作为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组织部门,在区域提请研究人事的过程中,要主动履行职责,充分考虑教育督导机构的意见,真正将教育督导的声音传递上去。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领导职务,亦是强化教育系统内部教育督导的话语权,让教育督导充分参与校长的任命与使用工作。

其次,督导内容导向明确。督导就是指挥棒。强化教育督导结果的使用,目的不是为了奖惩,不是为了权力与利益,而是为了达求教育发展的目标。因而,在完善督导问责与奖惩机制的同时,还要从源头端正督导的目的,明确督导的导向,切实圈定督导内容:在督政方面,聚焦教育发展的资金投入、教师配备、编制保障、教育质量等关键性问题,分担教育责任,明确发展任务,督促形成党委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在督学方面,聚焦文化建设、学生发展、教师成长、教育质量、校务管理、学校安全等方面,避免片面追求升学率考核导向,引导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再次,督导结果真实有效。将教育督导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首先要解决督导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以及有效性问题。为此,要切实提高督导的专业水平,科学设计督导标准,规范督导流程,严格督导程序,严明督导纪律,以保证督导结果经得起推敲、经得住质疑。为确保督导公平、公正,督导的方式方法也需要改革创新,可适时引入第三方督导机构,避免人情因素,真正让督导用数据说话,用事实说话。

教育督导“长牙齿”,需要强壮筋骨,赋予教育督导人事调整建议权与话语权则是强化教育督导的重要措施。与此同时,教育督导机构也要从自身做起,保证权力接得住、用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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