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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惩戒界线,防止惩戒权的滥用与弃用

广东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学校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9月1日开学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中小学校的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同时,明确教师惩戒学生界线——可适当管束、惩戒,但不得辱骂、体罚、侮辱人格尊严。(8月27日 广州日报)

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责,但也应该受到制约,被关进制度的“笼子”: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要满足前提条件——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行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要遵循基本原则,即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要符合相关要求——是否行使惩戒权,教师可以自主选择,但惩戒的措施要得当,不得将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措施。

除此之外,还要明确惩戒界线。虽然《条例》划出了惩戒界线——“可适当管束、惩戒,但不得辱骂、体罚、侮辱人格尊严”,但这条界线还比较模糊,需要进一步厘清。

何为惩戒,何为体罚,应该界定清楚。否则,惩戒与体罚就会混为一谈。把体罚或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的措施,滥用教育惩戒权,会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另外,惩戒界线不清,还会使家校对同一惩戒行为产生争执——老师认为是惩戒,家长认为是体罚。无论争执的结果如何,都会影响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积极性。如果因为行使教育惩戒权受到家长的指责,甚至受到上级部门的处分,教师可能会弃用教育惩戒权,对学生的不良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得不到纠正。

无论是教育惩戒权的滥用还是弃用,都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因此,地方政府在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同时,还要厘清惩戒界线,使之具体化、明确化、规范化,且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唯有如此,教育惩戒权才能发挥最大效用,学生的不良行为才能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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