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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惩戒”与“体罚”的区别讲清楚很重要

10月16日,湖南株洲县育红小学某班27岁女教师在上课时,被该县渌口镇派出所警察直接从教室里带走,关在审讯室里长达7个小时。事情的起因是,派出所副所长的女儿因为迟到,老师罚她在教室前面站了几分钟。(10月18日澎湃新闻)

好友在给我转发这条新闻时,特意温馨提醒:批评学生需谨慎,人身安全要注意。

说实话,作为教育工作者,我看到这则新闻时,心情居然是平静的,因为近年来这样的事例已是司空见惯了:有教师因批评学生作业没交被捅,有教师因打了学生一戒尺被要求赔偿几万元,还有教师因涉嫌体罚学生被解聘……这些案例,最后都被认定为体罚。

这次,媒体把“惩戒教育”这个敏感话题再次推到了公众视野——学生犯了错,教师到底还能不能进行惩戒

惩戒,顾名思义,包括“惩”和“戒”两层含义。“惩”即处罚,是一种手段;“戒”是警告、劝戒人改正错误,是这种行为期望达到的目的。惩戒意味着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教育惩戒除了具备这种统一之外,更为重要的,它是一种教育方式。虽然是一种特别的教育,但在本质上同期望、激励、表扬等方式一样,目的是指向学生进步的。

2009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班主任有批评学生的权利,对于究竟采取何种形式进行批评教育,并无明确具体规定。但现实中,不少人却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的“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条文进行过度解读,动辄把教师对违纪学生的惩戒定性为“体罚”,即便是只动口的批评教育,也硬是被扣上“心罚”的大帽子。

苏东坡有言:“惟教之不改,而后诛之。”诛,这里的意思是指重罚,在我国古代,教师对学生是有惩戒权的。如今也有很多教育专家指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一个连戒尺都不敢举的教师,不会教出有出息的学生。如果举戒尺的后果只是道歉、挨罚甚至解聘,不但有损教师的尊严,更有损育教育的威严,不利于学生的发展与成长。当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教师的惩戒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教师在惩戒学生时名不正言不顺,更不清楚惩戒与体罚的界线在哪里。因为没有一个惩戒的标准、细则,判定惩戒与体罚的标准就异化成了“没人告,就是惩戒;有人告,就是体罚”,此种情况下,使得老师对惩戒充满了顾忌,学生犯了错,是能不批则不批,能不惩则不惩。

教育需要有一定的惩戒,但拒绝体罚。因此,我们需要一个规则,既让教师能履行惩戒权,又要保护学生不受虐待。我建议应从法律角度明确授予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力,对使用惩戒的场合、时机、形式、程度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如果学生、家长觉得教师惩戒不当,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申诉。这方面,国际上已经有一些案例性做法,值得参考。

比如,韩国在2002年6月公布了《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对教师如何体罚学生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实施体罚时,初中生和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有了这样具体明确的规定,老师做得是否合乎规定,一对照便知。孩子被打了屁股,家长也不会去告学校和老师,即使去告,老师只要做法合规,也不用担心会被处分。

当然,教育重在引导,惩戒只是辅助手段,要谨慎使用,不能滥用,否则就会适得其反,失去了其本来意义。教师唯有正确运用“惩戒教育”,才能让学生对法度规则有一种敬畏之心,在体验中得到感悟、获得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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