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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值得考虑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到普遍关注,有观点认为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近期,湖北孝感一初中女生遭同校男生持刀伤害、强奸未遂,最后该男生却因未满14周岁而被释放。该事件再次引发公众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议论。

对于这个建议,一些专家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违背了我国长期坚持且立法明确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感化”等方针,认为未成年人只要好好教育,都会变好的。

然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单位,在其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中指出,“根据8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看,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2016年国务院也下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不难看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高发态势,必须强力遏制。那么,面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该怎么办?难道所有犯事的未成年人仅靠几碗“心灵鸡汤”就能认识到错误,进而能达到被感化的目的?从实际情况看,一般的惩戒感化不仅作用不大,甚至会带来一些副作用。

首先,这对受害者不公平。就拿最近的“初中男生持刀伤害女同学,未满14岁被释放”一案来说,该男生手段及其残忍,女孩不仅被逼脱光衣服,反抗过程中脖子、手臂和腿上还被男同学划下多处刀伤,但行凶者黄某却因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很快被释放。受害女孩母亲发出椎心之问:“法律保护未成年行凶者,谁来保护我未成年受伤害的女儿?”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换言之,假如施害者是未满16周岁的初中生,很可能根本受不到任何追责,这对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其次,这可能助长青少年犯罪的“歪风邪气”。当下一些未成年深受一些暴力游戏、不良风气的“毒害”,思想不是很健康,从欺凌同学、施暴他人、抢夺财物中找到乐趣,从违法违规中寻求刺激和乐趣。不仅无视道德,更加漠视法律和他人的生命,随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些未成年人即使被抓,也凭借年龄优势,不用受到法律的惩罚,假如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势必会助长这种“歪风邪气”。因此,可以考虑降低刑责年龄,用法律倒逼未成年人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其实在国外,针对这样的事情,一些国家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像英国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可以到10周岁,该国司法部认为,10岁的儿童已经完全有能力区分淘气行为和犯罪;而在美国,自上世纪80年代之后,各州普遍降低了刑责年龄,甚至法庭上出现过10岁的少年犯等等。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毕竟当法律的人性关怀成为部分少年无所忌惮理由时,宽容已经成为某种程度上的纵容。

总之,为了对受害方和施害者都有相应的保护和救助机制,为了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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