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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园欺凌问题,法治思维不可缺位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欺凌案进行了宣判。五名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或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事情发生在北京市某职业学院内,五名女被告人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期间五名女被告人还脱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小范围进行了传播。其中一名被害人,当天先后被殴打了三次。(11月3日法制晚报)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层出不穷,有些欺凌事件已不仅仅是学生正常交往之间的行为失范,而是充满恶劣犯罪情节的校园暴力。殴打、辱骂、羞辱学生,并在网上肆意传播其暴力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与学生的身份不符,而且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已经触犯了国家的刑法,必须受到法律制裁,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保障校园的安全。

治理校园欺凌事件,一些学校以保护学生隐私为由,以维护学校声誉为由,多是采取保守妥协的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学生采取批评教育,但却没有用法律手段处理。以至于教育效果甚微,不但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而且不能尽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对犯错学生也不能达到痛改前非的教育。

仅靠教育手段与方式,并不是解决校园欺凌事件的最佳形式。陈宝生部长表示,解决校园欺凌问题,首先要树立法治思维,多用法治方式,依法来办,只有这样,才能取得社会共识。这一观点与认识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重要体现,也是彻底解决校园欺凌事件的正确途径。

去年11月份,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等案件发生。这一文件更加明确了治理校园欺凌事件的方向。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不等于纵容未成年人违法犯法,并不等于不追究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就是要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径,使其积极向上向善,促其健康成长。未成年学生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同学,并羞辱学生,拍摄视频网络传播,其恶劣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考虑到未成年,没有适用刑法5—10年的上限处罚,而选择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下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可谓量刑合理,符合罪责法定原则。

校园欺凌事件被处以刑法,犯罪学生获得应有的法律处罚,这让国家用法治思维治理校园欺凌问题的思想得到了贯彻与落实,也让我们看到了国家在综合治理校园欺凌问题上的决心,同时,也给予了中小学校处理校园欺凌事件一个实践的校本。

校园欺凌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也是学校的管理难题。李克强总理要求要把校园建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要实现这一目标,还校园一方净土,必须采取批评教育与法律惩处并举,用法律利剑,斩除校园邪恶,强化教育权威,净化校园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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