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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老师敢批评,就要保障他们完整的教育权

近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老师不敢批评学生”谁之过》。文章写道,不知从何时开始,老师批评学生成了个事儿。有些熊孩子当惯了“小皇帝”,一遇批评就“揭竿而起”;可悲的是,熊孩子背后往往是“熊大人”,批评学生的老师屡遭殴打。老师不敢批评学生,受害的首先是学生本身。

2014年腾讯教育曾做过一项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八成以上教师认为其社会地位低,工作压力大,近七成教师认为社会不尊重教师职业。教师工作负担重,职业认同感不强,社会地位底,职业倦怠严重,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济收入的问题,更有社会评价的问题,而教师的权责不明确,相应的教育权模糊,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在我国传统社会,“天地君亲师”,教师的地位倍受尊崇,完整的教育权也能得到切实保障,特别是教育批评权、惩戒权等。随着时间的推移,教师逐步从神坛走下来,师生关系全面解构,民主、开放、平等、自由的师生关系逐渐形成。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体现。

然而,师生关系的平等并不等于对教师地位的全面否定,教师作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必须明确其应有的地位,赋予其应有的教育权批评是教育的重要手段,惩戒是不可或缺的教育形式,没有批评和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学生个体存在差异,发展也存在着诸多不同,如果仅仅靠教师的说服教育,不可能完全奏效。面对问题儿童以及学生所犯的错误,必要的批评与惩戒是对学生负责,也是对教育负责。如若连最基本的批评权与惩戒权都无法保障,那么,教师在执教过程中难免畏首畏尾,有所顾忌。

在现实教育生活中,教师不敢批评学生,更不敢惩戒学生,并不是因为教师敬业心不强,教育情意不足,而是因为不敢管,不能管,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卷入家校纠纷的漩涡,带来不可预知的职业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作为保障教师权益的基本法律,对教师的教育权的描述较为概括。到底批评与惩戒算不算教育活动?如何批评与惩戒?如何掌握其中的“度”?这些问题不解决、不明确,会直接导致教师在实施批评与惩戒教育活动时底气不足。而对于教师体罚学生行为,《教师法》明确指出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批评、惩戒与体罚仅一线之隔,如若不在法律法规层面予以清晰地界定,那么,教师的批评教育与惩戒教育活动就很难真正实施。

在诸多发达国家,有详细的法律条文规定教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实施何种处罚。这不仅保障了教师的教育自主权,对犯错学生也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为教师工作提供了制度性的支持,免除了不必要的家校纠纷,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教育工作环境。教育行业是特殊的行业,教育的对象是一群未成年学生,教育问题是繁杂而具体的,教育的方式也是丰富多彩的。在教育手段中不能排除批评与惩戒,更不能剥夺教师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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