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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对”的是法治精神

近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杨灿明在接受媒体访谈时透露,该校大一学生小顾因不满校方设置转专业门槛,以校方的规定侵犯了学生“自由求学”的基本权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法院认为,校方规定具有合法性,是履行教育自治权利的体现,学生的诉讼请求则于法无据,故裁定学生败诉。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维权个案,但因原、被告双方的独特关系而表现出不寻常的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说,学校和学生对簿公堂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在依法治校成为共识的当下,学校应注重培育学生良好的法治意识和权利观念,蓄养尊重和相信法律的精神,使法治成为普遍化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管理方式,哪怕是以对簿公堂为“代价”。

“法律必须被信奉,否则便如形同虚设。”这一举动表明学生具有法治意识和权利观念。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法律的敬畏应成为一种时代的文化精神,法治的实现需要以深厚的法治文化土壤和良好的权利观念为基础。依法治校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合理建议,甚至是反对意见。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具体管理方式、规章制度存在不同意见和理解,能够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正说明这些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得到了启蒙,懂得用法律维护权利。

当然,“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校方也表现出良好的法治素养。学校对学生的不同主张甚至诉讼,并未表现出些许的傲慢、怠惰、打压或者置之不理,而是能够理性地、积极地在法治框架内,通过法律途径合理地予以解决,以平等、理性和宽容的精神,对待学生的质疑和诉讼。这样的“政法大学”,是无愧于其名号的。比如,该校校长杨灿明在接受采访时就表示,“这说明我校学生有维权意识,虽然她败诉了,但其诉诸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勇气值得赞赏”。这种行为本身就值得点赞。

进一步说,“程序正义是首要的正义”。任何纠纷的公正解决,应以公正的程序为前提。通过公正的程序寻求公正的结果,是现代法治的理念之一。程序本身的公正,事关各种诉求能否得到公正对待,有利于防止恣意和专断行为。程序正义是首要的正义,法治信仰首先是一种对程序正义的尊崇。大学之内的纠纷,无论是通过何种纠纷解决机制,都要按照既定的程序来进行,充分发挥程序的抑制、导向、分工和缓解功能。依法治校更应尊重程序正义,按照既定的程序公开、公正和公平地解决纠纷,尤其要注重权利申述和救济机制的完善与优化,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

值得深思的是,在这个事件中,学生输在了“于法无据”,并非“于法无理”。在法理和事理上,这绝不是说学生的诉求本身毫无合理性。因此,校方虽然胜诉了,但也应理性地考虑学生诉求中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拓宽渠道充分听取各方的建议和意见,使依法治校更趋合理化、规范化和人文化。毕竟,“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人是社会的主体,既是文明的创造者,又是精神理想的传承者。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应以人为中心。

(原载12月2日中国教育报“中教评论”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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