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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校内小卖部须谨防“打擦边球”

近期,多地出现中小学小卖部招租金额过大现象,引发社会舆论关注。日前,教育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印发《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明确“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在中小学教师、家长群体中引发广泛讨论。(7月17日 澎湃新闻)

近年来,不少学校都会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尤其是寄宿制学校,这种做法为师生学习、生活提供了便利。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因为所处位置、服务对象及监管缺失等原因,一些学校的小卖部有垄断经营之嫌,同时,其售卖的商品还存在安全隐患。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规定“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有其必要性。要想这项规定起到应有的效果,还须谨防可能出现的“打擦边球”行为:

第一,校外开零售店。不允许在校内设置小卖部,有的学校可能会将视线转移到校外,将小卖部设置在学生不出校门就能购买到商品的位置,或者设置在学生上学、放学的必经之路上。这样一来,小卖部表面看与学校并无关系,实则与学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第二,食堂“搭便车”。按照有关规定,很多学校的食堂都是自办,学生一日三餐基本上都依赖学校食堂解决。这也给个别学校打开了方便之门。有些学校可能会利用食堂窗口,搭售饮品、果蔬、面包、零食等物品,品种可能不多,但多为学生常买常用的食品,即便薄利多销,同样能赚取可观的差价。

第三,监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相较于提升办学质量,类似“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规定可能并不会引起学校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在平时的督导检查中,相关部门不可避免地会对此项工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看校内是否有明显的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至于处于暗处的“小卖部”可能就视而不见了。

政策从出台到落实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加强校内小卖部治理,各级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要明确主体责任,制定操作细则,比如,明确校园周围多少米内不得设置小卖部,学校不得参与经营,食堂不得搭售食品等。同时,相关部门要强化过程监管,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总而言之,只有将校内校外有可能存在的“打擦边球”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此项规定才能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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