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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如何行稳致远

近日,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阳光学校突然倒闭的消息引发社会各界关注,高新区宣教文卫办公室回应称,学校四百多名学生已经全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到区内公办学校就读。几乎同一时间,河南武陟县北街小学也传出“不能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当地政府立即成立工作专班,现场组织开展学生分流工作的消息。

民办学校倒闭,人们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即倒闭学校的学生如何分流,教师如何安置。二是费用问题,即家长们缴纳的高额“助学金”之类的学费和校服费之类的杂费如何追回,拖欠的教师工资如何保证。

相较于民办学校倒闭后的人员安排和费用追讨等善后工作,笔者更关注的是,如何保证民办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再倒闭,即如何保证民办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行稳致远。

民办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倒闭的原因有很多,资金链断裂、办学经费难以为继是主要原因。只有巩固学校办学经费,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民办学校不再面临倒闭的危险。

首先,要严把设立入口关,确保民办学校举办者动机纯粹。非营利性是设立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前提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在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今天,以赚钱为目的办学,肯定难以行稳致远。

其次,要严把举办方按时足额出资关,确保民办学校在办学经费上有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地方人民政府虽然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举办方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才是根本,这也是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显著特征。

最后,必须严把办学经费监管关,确保民办学校非营利属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在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管问题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办学经费的监管,对保证民办学校的非盈利性质尤其重要。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相关职能部门只有积极作为,严把设立入口关、依法出资关、经费收资监管关,保证非营利属性,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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