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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不能都让学校来背

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山西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62条,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校园欺凌防范等,提出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

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校长责无旁贷,压实其第一责任人的角色,有助于更好地开展校园保护,织紧织密校园安全防护网,但校长也不是责任的“筐”,不能什么责任都往里装。

校长的责任应有个边界。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不仅是学校、家庭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唯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才能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因此,当对“责”加以细化,什么情况下属于学校的责任,什么情况下属于家庭的责任,什么情况下属于社会的责任,谁的责任范围内出现问题,就由谁负责。即便是在学校,也不能把责都推到校长身上。校长个人的能力、精力有限,只要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在安全工作上应做尽做,对学生安全应护尽护,各项措施都按照相关规定做到位,即便出现一些安全问题或意外事故,也不应再追究校长的责任,或者尽量减免校长的责任。

给校长压责过多,不利于校园的和谐与稳定。出台《条例》,有助于提高校长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为学校管理套上“紧箍咒”,有正向的激励意义。但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家长“尚方宝剑”,一旦学生发生安全事故,不管大事小事,也不管谁的责任,都去学校找校长,校长再问责教师,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从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无论怎么加强都不过分,但保护未成年人不止是学校、校长的责任,司法、公安等部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同时对校园周边的黑恶势力进行严厉打击,为学校创建平安的发展环境,并定期不定期地为学校、师生提供必要的司法辅助。

2021年1月20日,教育部颁发《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要在属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与法院、检察、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加强协同配合,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职责,完善防治办法,积极构建综合防治体系,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因此,很多责任不能让学校来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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