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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持

简介

国有股转持是指将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IPO的含国有股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而社保基金将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上再延长3年禁售期。

概念介绍

从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获悉,国务院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转持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投资机构,奉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的投资理念。划转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并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转持政策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禁售期的基础上延长三年禁售期,将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减持大事记

1994年9月,陆家嘴以每股2元的价格协议回购国有股2亿股,为全国国有股回购的首例。

1999年12月2日,国有股配售试点启动。中国证监会确定10家公司为国有股配售预选单位。中国嘉陵、黔轮胎1999年进行试点,其余8家将优先作为2000年国有股配售的预选单位。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26日,沧州化工、江苏索普、韶钢松山率先在增发新股方案中提出国有股减持

2001年7月24日,广西北生药业等4家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将有10%的国有股存量发行,其定价即为新股发行价。国有股减持在新股发行中首开先河。

2001年10月22日,证监会紧急暂停《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关于“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的规定。自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暂行办法至10月22日国有股减持暂停,此间共有13只首发新股和3只增发新股实施了国有股减持国有股存量发行募资总额11.3亿元。

2002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承认中国股市存在股权分置问题,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2004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分类表决机制出台。

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2005年5月10日,首个股改公司三一重工的股改方案亮相。

2006年5月18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新老划断”全面启动。

2006年6月19日,新老划断后的第一只新股中工国际在深圳中小板上市。该股首日最大涨幅达到576%。

2006年6月19日,三一重工限售股解禁,象征性抛售100股,标志着中国股市进入全流通时代。

2008年4月20日,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大小非减持超过总股本1%的,须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此后证监会又表示,将通过引入二次发售、开发可转债等方式完善大宗交易机制。6月起,大小非减持情况在中登公司网站定期披露。

2009年6月19日,国务院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即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对转持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主要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2009年6月19日印发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同时指出,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

《办法》明确,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数量

四部委提供的数据显示,经初步核定,截至2009年3月26日,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公司共涉及国有股东826家,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按照6月19日收盘价计算,83.94亿股份最新市值约835.5亿元。

三大利好

首先,将国有股及国有企业利润作为全社会的资本收入进行分配,可以统筹社会财富,补充社保基金的资本金,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次,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只有全社会的基本养老问题有了坚实保障之后,才能促进全社会的内需。

最后,促进股市稳定健康发展。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股票实际供给量并没有增加,相反,社会基金转持的这部分国有股,除了承继原国有股东禁售期,还延长了三年的禁售期。原国有股锁定期为三年,再增加三年延长期,将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向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

意义

划转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七大报告中关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保基金精神的重要措施,是未雨绸缪、积极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金缺口的实际行动,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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