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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奚:礼治、法治与人治

  

  如今, 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法治的呼声也因之不断高涨。社会的治理固然应倚重于法治, 但它毕竟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 单靠法治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在这方面,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礼治思想或许可以给我们以某种启示和借鉴。

  

  一、法治与人治的确切含义

  

  中国古代“礼治”与“法治”的对立很容易被视为“人治”与“法治”的对立, 然而中国古代并无“人治”一词, “人治”与“法治”作为对立的概念, 是近代以来在西方出现的。在西方近代法律文化中,“法治”是同民主制相联系的,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它的基本原则,事实上, 也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 才谈得上真正的法治; 而“人治”是同君主专制相联系的, 它的基本特征是君主的权力和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用这样的标准来衡量, 则中国古代根本不存在真正的法治思想, 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学派的思想倒是更接近于西方所谓“人治”。法家是典型的君主集权专制论者和暴力主义者, 法家政治是恐怖政治, 实质上是一种更为极端的人治, 法家的可取之处只是在于他们主张严格执法。倘使历代王朝都采用法家思想, 那才是中国更大的不幸。尤有可言者, 中国古代的法律只有刑与罚的意义, 只是规定人们不许做什么, 而不规定人们享有何种权利, 臣民对于君主只有单向的责任和义务,而无任何权利可言。这同以人权为基点、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主要功能的近代意义的“法治”更是不可同日而语。

  

  二、礼治教化与道德自觉

  

  儒家主张“为国以礼”, 他们倡导的“礼治”突出和强调了早期礼文化中的规范和约束功能, 主张将人们的一切行为都置于礼的规范和约束之下, 礼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以礼治国实质上就是以规范治国。

  在儒家看来, 人类社会的等级分野是天经地义的, 只有差异鲜明、等级确定的社会才是合理的, 贵贱上下、长幼亲疏各有分寸而不淆乱, 就是儒家理想的社会秩序。礼所标示、体现和维护的, 正是这样的等级秩序。

  儒家的以礼治国, 有一个理论上的前提, 那就是人皆有善良的本性, 可以为善, 故教化可施也。儒家把全体人民都作为教化的对象, 礼在教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儒家学说的目标, 对外则治国平天下, 对内则提高道德境界。道德心之初立, 固然离不开道德学说和道德观念的灌输与接受, 然而道德境界的提升, 却只能靠不断的道德实践来培育, 这种道德实践, 就是孔子所谓的“为礼”、“约礼”、“行礼”。可见, 礼的作用不仅在于提供给人们一些行为规范以维持社会秩序, 更在于通过这些外部的规范来起到教化的作用, 启发和涵养人们内在的理性自觉, 培育人们的道德心, 从而提高人的道德素养和道德境界。当道德境界提升到一定高度后, 人们的行为就会由礼的外在约束进为内在的道德自觉, 由他律进为自律, 用现在的话来说, 就是由“要我如何”进为“我要如何”。达此道德境界, 人的内心高度自由, 行为则于礼无不自然相合, 孔子所谓“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 孟子所谓“由仁义行”而非“行仁义”, 都是说的这一境界和效果。在潜移默化中将人引向道德之途, 于不知不觉中提高人的思想境界, 这就是礼的教化之功。

  

  三、礼法互补与礼主刑辅

  

  礼作为行为规范, 通常只是规定人们应当如何和不应当如何, 它靠的是人的自觉遵守, 但由于没有国家的强制力量做后盾, 不具备制裁的功能, 因而对人只是一种软约束, 如果有人不遵守这些行为规范而破坏了社会秩序, 礼治对他是无能为力的。这是礼治的致命弱点, 也是儒家受法家讥评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古人对违礼的行为并非毫无办法而听之任之, 早期的礼中原本就包含有刑罚、威狱等强制性的惩罚手段, 因而礼又可视为习惯法和不成文法, 礼与法又是相通的。所以儒家虽然注重礼治教化, 但却不完全排斥刑罚法律, 即便是孔孟也不例外。荀子和汉儒对早期儒家的政治理论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造, 主张礼法并用互补, 使礼治得到了刑法的有力支持和保障, 从而大大弥补了早期儒家的不足, 更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

  虽然是礼法互补, 但毕竟有个主次、先后和轻重的问题, 儒家对此的态度是毫不含糊的。在他们看来, 法只是作为一种保证礼治的维护和推行的辅助手段而存在的。儒家坚定不移地认为, 礼治是优于法治的, 因而他们总是把礼作为首选的、主要的、根本的治国方法, 而以刑罚作为辅助的手段。在儒家看来, 礼治之所以优于法治, 就在于它有法治所不具备的教化劝善之功用。他们认定刑罚法令只有惩恶之用而无劝善之功, 一切道德的行为都来自教化,因而刑罚只能造就小人, 教化则能造就君子。可见礼的教化作用是一种变化人心的方法, 是对人心理上的改造, 是在人性上下功夫。从身边细小的事情做起, 日熏月染, 逐步移风易俗, 达到美化社会风尚的效果。这种方法可以说是一种十分积极、彻底的方法, 倘使人皆自觉向善而不违礼, 社会秩序井然, 法律制裁又将何以施之? 当然, 教化之成须待时日, 非短期可以收效, 然而儒家相信, 教化的目标一旦达到, 则可一劳永逸, 社会就会长治久安。如此宏远的功用决非法治所能企及, 因而礼治教化始终为儒家所推重。如果我们把儒家倡导的礼治教化看成是治“本”, 那么法家倡导的法治刑罚就只是治“标”, 如此我们便可理解儒家为什么要以礼为“国之纲纪”, 为什么要坚持礼主刑辅和先礼后刑了。

  

  四、传统礼治思想的合理因素和现代价值

  

  由上论可见, 礼治并不等于人们非议颇多的人治, 中国古代的法治也与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有着天壤之别。礼治的合理因素和价值在于: 它提供了一系列不同于法制的行为规范, 并通过对这些规范的自觉遵守, 于潜移默化中起到一种教化的作用, 提高人们的道德品位和思想境界, 使人们自觉地去维护社会秩序, 主动地去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风气, 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汉代以后, 礼治就一直是历代王朝治国的主导思想, 这是一种历史的必然选择, 因为它最为适合中国古代的国情。可以说, 中国古代几个盛大的王朝之所以国祚绵长,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的礼治的维护作用, 仅凭这一点, 礼治思想的重大价值就是不可否认的, 足以引起我们的深思。当然, 礼治实际上是一种“贤人政治”, 它虽然主张礼法互补, 但过于强调人的重要性, 有重人轻法的倾向, 须加以扬弃。

  改革开放以来,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益深入人心, 但“人治”的残余仍然在困扰着我们,这主要表现为有法不依、以权代法、权大于法、人情大于法、长官意志、滥用职权、殉私枉法等, 这些只能以加强法制建设来加以纠正。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 也应借鉴传统礼治思想的思路和基本精神, 吸收其合理因素, 加强道德教化和思想文明教育, 培养人们的自觉心, 以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在当今社会, 礼治应成为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另一种以规范治国的有效方式, 二者的区别在于, 法治是以强制性的规范治国, 而礼治则是以非强制性的规范治国。礼治思想具有普适价值, 对于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 礼治是不可缺少的, 凡是要靠人们自觉自勉而又难以纳入法律的行为规范, 都可以而且也只能约之以“礼”。在现代社会, 这部分内容属于社会公德的范畴, 事实上, 遍见于当今社会中的各种公约、守则等行为规范, 就可以视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礼”。我们相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 “礼”必将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礼”具有“法”所不能代替的独特价值, 它从长远处着眼, 从积极处入手, 以“治本”为鹄的, 可以预见, 未来的社会秩序将越来越倚重于“礼”。

  总之, 礼治思想虽产生于遥远的古代, 但却包含有超越时代、超越国度的合理因素和永恒价值, 值得认真借鉴和吸取。只要抛弃其中的等级观念、重礼轻法的倾向和不合时宜的繁缛仪节, 礼治思想就可以古为今用。

  

  原载于《哲学动态》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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