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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金焰:审案先审“陪审团”——零距离观察“公民裁决团”是如何炼成的

    

   法律体系的隔膜往往从一个概念或一个称呼就已然开始。以前只听说国外有陪审团,因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原因也见识过国内法庭里的陪审员,雷同的陪审二字让人往往误以为两者相同或者存在相似之处。然而,这绝对是一种话语隔膜里的误会。

   本月美国因密苏里州弗格森镇的白人警官威尔逊开枪打死黑人青年布朗一案,据报载引发小镇宵禁,甚至波及美国其他一些地方抗议骚乱,其导火索在于白黑之间的种族因素,时间节点在该案大陪审团密苏里州的一个大陪审团11月24日作出不起诉威尔逊的决定。为何在此之后,因为大陪审团的决定意味着这个案件因此暂告结束。据VOA的网上调查数据显示,截止到11月26日,在大陪审团决定不起诉枪杀弗格森一黑人的白人警察这件事上,15.8%的人认为“不公,警察自卫无须杀人,至少是过失杀人 ”,59.6%的人认为“公正,不能让警察蒙冤而流汗流血又流泪”,还有25%的人选择的是“不知情”。看来,美国陪审团在重大案件,尤其是这些敏感的有关种族的案件中发挥了稳定剂的作用。

   那么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怎么回事呢?为何如此广受争议、全美关注的案件由一个大陪审团就做出决定性的裁决呢?所谓的陪审团究竟属于何种机构或团队以及如何形成的?

   恰在该案做出裁决之前,本月在华盛顿州有一桩两年前发生的一级谋杀案在法院开庭,我有幸在美国访学,故抽时间旁听了该案,特别是亲睹了“陪审团”的遴选过程。其中在正式的开庭审理(Trial)之前,法庭花了两天半的时间,从100名候选陪审员里选出了14人组成“陪审团”。在这三天时间里,我们有机会新眼目睹陪审团的整个过程,还有一个在该法院工作21年退休的老法官的指点和陪同,感谢他让我们随时可以请教;至为难得的是,在老法官的引介下,我们也有特别的机会与法官做一个短暂而又难得的交流访谈。

   由此近距离观察、耳闻目睹的陪审团形成过程,我有许多新的认知与体验,分享出来。

   择其要者,主要有以下四点。其一,法庭的格局。其二,“陪审团”的性质与地位实为“公民裁决团”。其三,审案之前,先审“裁决者”。裁决者由被审者选择与排除。其四,裁决者的考量与运行机制非常之细,运作成熟、细致已到无法想像。

   先谈法庭的格局,一进法庭,第一印象就是法庭设置的格局与中国大不相同。此次我们在选择“陪审团”的两天半里用的是一个很大的法庭,可容纳约四五百人旁听。进入法庭,正面是三排从高到低排列的三排法官座椅,最高一层的桌椅为法官座位,第二层为三位法官助理座位,一位负责记录,一个负责展示和记录证据,一位负责引导陪审团、法庭礼仪、话筒传递等事务。第三层电脑放置,备用。

   法官阶下,左侧有三排椅子,每排可坐6-8人,为陪审团成员区域。法官正面,阶下,有两张长桌,每张可坐三人,以法官为准,左为被告及其律师;右为控方律师团队。被告虽为一级谋杀案件犯罪嫌疑人,但身着便服,神情自然,坐于左侧其两位律师身旁,手拿笔纸,时而记录、时而倾听,一言不发,全交由律师代为发言。如不细看,则外行甚至看不出其为被告,只在休息时间,两位站在法庭内侧门口的法警上前,被告则自觉双手背在背后,任由警察戴上手持,夹在两个法警中间走出法庭。

   台下观察席为木质长椅,笃实厚重。百余名候选陪审员即端坐中间,旁听观众坐于两侧。只其中一位年老的候选陪审员,编号为100,因为耳朵听力不好,转而坐于旁听席的第一排,后来甚至由法官助理取来助听器给他使用。陪审团候选人皆不称呼姓名,从1-100编号,以Juror 加编号相称,这是因庭审时被告在场,对于陪审员个人信息的一种保护。

   其二,陪审团的性质和地位“公民裁决团”。

   上面说的格局中座次不同,更有一面在于人们坐的朝向很特别。在选择陪审团(Selection of Juror)时,法官、被告及其律师、控方律师等均面向观众而坐,也即是面向候选的陪审团而坐。再加上主要的内容皆围绕从100位候选中选择出14到16位正式陪审员(实际做出裁决通常为12人,其中本案是选出14人,多出两人为避免裁决员临时生病或不可抗力缺席所备,届时会随机从14人中抽选12人做最终裁决员,但14人皆全程参与庭审。)。所以,我最大的感受可以概括为,审被告之前先审“裁决者”。为何有此一说?

   原因在于,其一,陪审团实为“裁决团”;“Jury”实应译为“裁决团”而非“陪审团”,“Juror”实应为裁决者,而非陪审员。选出来的与法官审案的这些人员,他们就是负有职责做出裁决的人,他们就是来判定最终罪名成立与否的人,他们是真正的裁决者。他们没有丝毫“陪衬”之意。以下本文就改称陪审员为“裁决者”,陪审团为“裁决团”,以正视听。

   当然,他们主要负责罪名是否成立,相当于事实的判定;法官因为素业有专攻的原因负责法律的判定,继而会给“裁决者”以协助性的依法“指令”(instruction),包括建议“裁决者”在法院如何保持公正、正当的行为,哪些证据在法律上可以予以认定或不能予以认定,律师的哪些抗议认可或不认可等等,这些在裁决团选择出来以后,法官就会作出详细的解释与说明。然而,从法庭礼仪、法官的语气也都能看出来,裁决者们是真正的裁决者。每当需要裁决团入场或退场时,法官助理就会要求,全体起立迎接裁决团入场或退场,连法官也不能例外。这种起立的方式,法官也会享有,但是因为退场时裁决者总是先于法官退场,故而也是法官起立目送裁决者在法官助理的引导下离场进入专门的裁决室(Juror room)。

   其三,裁决者由被裁决者选定,审被告之前先审裁决者。

   正如现代国家治理中的统治者经由被统治者同意乃是其特征之一,现代司法体系中,裁决者由被裁决者选定同意也有其不可估量的价值。让我感触更深的是,裁决者的选择过程真有点象是在审被告之前,先行审一下裁决者的味道。

   候选的100名裁决者通常是法院根据公民或申请驾照的公民中随机抽出,然而,如何从100名裁决者中筛选出14或16人做为裁决团,却花了两个半天时间。主要经历了三步曲,其一是法官主持下,由法官进行现场提问与回应;主要关于裁决者的工作、经历、能否胜任裁决等;第二步是由控辩双方进行询问,各方至少有30分钟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问与交流;第三步是在法官主持下,依次选择候选人坐上裁决团席位,然后由控辩双方轮流排除人选,直到14人(本案选择14人)席位人满,并且双方也都不再提出排除人选。

   在整个过程中,对于裁决者,法官或控辩双方的提问五花八门,但主要围绕着裁决者能否做为一个公正的、有能力胜任本案裁决裁决者进行。例如,(1)候选裁决者是否听说过本案的情况;(2)是否与本案的法官、被告、双方律师、裁决团候选人之间认识或成为亲密朋友,以及亲密到何种程度,是经常交流还是偶尔联系等;(3)裁决者本人、家属、亲密朋友是否受过刑事控告、刑事处罚、或正在监狱服刑等,本人对于这些经历的看法及其影响;(4)是否曾在刑事案件中做过证人;(5)是否在刑事案件中做过裁决者;(6)是否有过与法律有关的培训;(8)是否有能力独立做出判断,是否有困难听从法庭的指令;等等。问题繁多、细致,而候选的裁决者也会如实回答,接受法官、双方律师的再三盘问与交流。

   在筛选裁决者的过程中不吝于是一场生动、现实、直观的法治公开课。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辩方律师在轮到自己与候选裁决者交流时,提出两个略带普遍性、颇具法治意义的问题。其一,刑事案件中,裁决者们是审理案件还是审理人?(Judge a man or case ?)辩方律师在听取候选裁决者正反不同意见之后,提出交流的结果是Case,按照法律裁决者的职责就是就本案的被告在本案中是否构犯罪的事情进行判断,而不是判断这个人品如何。其二,刑事案件中,由谁来证明被告罪名成立?在听取候选裁决者们纷纷发表结合自己经验与亲历的意见之后,辩方律师再次将无罪推定的法治逻辑种在裁决者的心中。

   不仅如此,从整个裁决团的筛选过程的程序、内容、结果来看,裁决者的考量与运行机制非常之细,运作成熟、细致已到令人惊叹不已的地步。举几例以说明。

   例一,在选择出裁决团后,法官特意对裁决者作了长达半小时左右的提示。其中甚至明确到裁决者能否用法院的洗手间这样细致的行为问题。为避免裁决者与被告、证人、律师以及法院里的其他工作人员接触,建议裁决者在每次休庭以及在法院期间,尽量不要用法院的公共洗手间。

   又如,裁决者包括候选裁决者在休庭后,法官建议直接坐电梯下楼回家,然后自便。回家后亦需不看或少看与本案有关的新闻报道,任何与此有关的电视、报纸、网络新闻,法官都建议裁决者不再接触,以免受到新闻干扰自己的独立判断。

   再如,裁决者如需在听审时作笔记,一是只可用法庭书记员专门在裁决室里集中时发放的专用笔和纸,听审时可以作笔记;二是笔记不能带回家,也不能相互传阅,不能给其他任何人看。

   再者,关于裁决裁决案件的公开性与个人隐私保护也有较为细致的办法。

   法庭保护裁决员们的个人信息,前述已经提过,裁决员们从候选时起以“Juror+编号”相称,隐去个人姓名;只有在裁决员们回应法官问题时才会自主自愿提及自身职业,例如有的候选人提及自己工作是专利律师、公司职员、软件设计师、FBI等不一而足,意在说明自己的工作与法律认知的深浅。

   法庭审案面向公众与媒体完全开放。所有人进入法院只需过安检,我们虽身为外国人,一不要求出示护照或身份证明,二也未曾要求联系政治处等部门(想来可能在美国并不存在)。法庭开审期间,媒体摄影、拍照、记录如常,只是按要求编辑时需将陪审团的照片省去,不得出现。

   “裁决团”为何能得到公民的信任?为何司法裁决有信心、有能力成为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底线?这些,在亲眼目睹了裁决团的形成过程的我们,或者亲历了选择裁决团过程的人们心中都自然有了答案,自然建立起了牢不可破的自信心。这种自信,是对文明与公正的信心,也是一种几乎年年月月在法庭反复上演的关于法律、裁决、正义与法治的公开课与实训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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