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杜导斌:国家的立法大权不能交给陈光中这样的所谓“专家”

  

  近日,所谓的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治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在接受《国际先驱论坛报(中国版)》”先驱访谈“栏目记者访谈时,再次为新修刑诉法中的“强制失踪”作辩护,断言这是个进步,而非倒退。并在结束访谈时表示:“对于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建议,我们立法和实务部门不能固执己见,应该认真听取。甚至是一些外国舆论的质疑,也不能置之不理。听取并不是一概接受,而是有分析地采纳。”

  陈光中先生的这些言论如果仅仅只是公民舆论意义上的“意见”,可说也就只是个人意见罢了。但非常不幸的是,陈光中先生是握有《刑事诉讼法》立法动议与“听取”“采纳”大权的所谓专家。他的意见对于《刑事诉讼法》最后定型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所以,对这些包藏私心的谬论不能置若罔闻,必须予以坚决的批驳!某种意义上讲,批驳陈光中,就是在守护我们的自由!

  不否认这次刑诉法修订中有“亮点”,某些地方的改进更有利于保障人权,推进法治,约束权力。但是,这些“亮点”也杂带有私货。“强制失踪”就是其中的私货!

  通过江天勇、李天天等维权律师的讲述我们知道,就在这部刑诉法修订期间,就在陈光中先生所在的北京,发生了针对律师们的“强制失踪”。政法部门打着所谓维护国家安全——实际上是一党权贵小集团的安全——的名义,对多位律师——竟然还是律师——实行了不通知家人的强制失踪。在失踪期间,这些律师遭遇了长达数月的监禁。其间他们被殴打,被连续多天“不许睡觉”,被强制洗脑,受到“这里不讲法律”的野蛮对待!这些虐待国民的野蛮行径,正是借助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名义才得以进行的!试问陈光中先生,如果一旦可以强制失踪的规定正式载入法律,类似上面的行为岂不是会更加猖獗,更加肆无忌惮!你,还是谁,有能力与权力对这些严重侵犯人权的丧失人性的警察加以约束?

  商鞅的教训告诉世人,对于不正义法律所造成的种种不义后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是并不完全知情的,只有当他遭到自己所立之法的残酷处罚时,才后悔自己当初的行为。中国法制目前一个巨大的缺陷就在于,立法者高高在上,毕生都基本能保障自己一直高高在上,不必太担心受到自己所立之法的约束,因此总是习惯性地站在打击他人的角度看问题,唯恐法网不密。但这是反常的!是反正义与反法治的!是反文明的!我希望陈光中先生能站在一个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遭到强迫失踪者的角度考虑一下,假设你是江天勇,你是李天天,你是滕彪,你受到强制失踪,你的家人生活在严重的痛苦不安之中,你会怎么样?如果真能怀有遭到自己所立恶法的残酷对待的意识,我想,陈光中先生大概就不会这么“固执己见”了!

  法律的根本是正义,不是科学,更不是伪科学。正义的法律从何而来?不能从中共中央的指示中来,不能从所谓的政法部门而来,更不能从所谓的法律专家而来。一旦立法大权被这些高高在上者完全掌握,他们就必然要从最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考虑与要求,对各种社会呼声实行选择性听取和选择性采纳——有利于自身的就听取,有利于自身的就采纳,不利地就拒绝。正是立法权的严重不公,导致法律沦为少数既得利益者剥夺和惩罚无权无势的底层的工具。这些年来,由政治权贵及阿附豪门的“知识精英”把持制定的大量法律,严重背离了正义这个根本原则!中国现在出现的极其严重的贫富悬殊,根子就在于掌握了立法大权的人们把不义强行塞进了法律,从而日渐剥夺底层的利益,日益压缩底层的机会,让权贵们得以事事顺遂,无权无势者则处处碰壁。而被剥夺者任何试图改变不利处境的维权行为都可能面临“危害国家安全”的指控而受到迫害。可以说,像陈光中先生这样的在国际刑事诉讼法领域大概连二三流都还排不上号的把握中国立法话语权的所谓专家,正是诸种社会政治乱象的罪魁祸首!

  正义的法律只有来自于国民,来自于那些随时随地可能与这些法律发生遭遇战的公众。解决中国法律背离正义这一重大问题的根本办法,不是像陈光中先生所说的那样,把选择听与不听、采纳与不采纳的权力交由权贵及其附庸所掌握——你陈光中哪来的权力说“听取并不是一概接受,而是有分析地采纳”?而是恰恰相反,而是应当以公众的意见为依据,不仅要进一步扩大网络舆论自由空间,而且还应该让握有立法大权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员实现由国民中来,随时得回到国民中去。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陈光中  陈光中词条  大权  大权词条  立法  立法词条  交给  交给词条  所谓  所谓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