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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杀人恶魔邱兴华

安康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邱兴华:

2006年6月18日至7月2日,被告人邱兴华与其妻何冉风先后两次到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其间,因邱兴华擅自移动道观内两块石碑而与道观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加之邱兴华认为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由此心生愤怒,遂产生杀人灭庙之恶念。

2006年7月14日(农历6月19日)晚,被告人邱兴华赶到铁瓦殿,见道观内主持熊万成及其他人员宋道成、王保堂、陈世秀、程世斌和另外五个香客吴大地、熊辉寿、韩扬富、罗朝新、罗土生(12岁)等人都在火炉房烤火,便从道观柴堆处拿了一把砍柴用的弯刀放在自己睡觉的地方。当日深夜,被告人邱兴华趁道观内诸人熟睡之机,拿起弯刀到个寝室依次向熊万成等10人头部各砍数刀,随后,被告人邱兴华又找来斧头,再次向每人头部砍击,致其全部死亡。随后,被告人邱兴华又将熊万成的眼球、心肺、脚筋挖出,炒熟喂狗。次日天亮后,被告人邱兴华从熊万成的房内搜出一黑色帆布包,将里面的零钱清点,在一笔记本上写下:“今借到各位精仙的现金七百二十二元二角正,借款人:邱金发。”的字条后将钱拿走。随后又将道观内的一只白公鸡杀掉,用鸡血在一硬纸板上写到:“古仙地不淫乱违者杀公元06”和背面“圣不许将奸夫淫婆以06年六二十晚”的字样,放在正殿门口,然后将易燃物牛毛毡和柴抱到陈世秀的寝室,将作案工具弯刀、斧头等物放入火炉及柴堆上,放火燃烧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邱兴华杀人后于2006年7月20日晚从安康乘火车逃至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万福店农场一带,因其身上无钱,遂产生抢劫之恶念。7月30日晚11时许,被告人邱兴华窜至万福店武安(武汉至安康)铁路复线施工工地一临时工棚内,见棚内有人,便持一把铁铲劈向照看工地材料的周建平,周建平见状躲避,背部被铁铲划伤。被告人邱兴华在工棚内将一黑色旅行包抢走,因背包内无钱,遂将包丢弃。

2006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邱兴华又窜至随州市曾都区万福店农场魏岗村二组村民魏义凯家,以帮魏义凯家补盆子和合伙做干鱼生意为名,骗取魏的信任,并在其家用餐。期间发现魏义凯家有钱,再生抢劫之恶念,遂借口离开魏家,在附近逗留,伺机作案。当天下午,被告人邱兴华再次来到魏义凯家,吃完晚饭后趁其家人休息之机,用斧头和弯刀向魏之妻徐开秀、魏义凯、魏之女魏金梅的头部连砍数刀,将三人砍伤后,抢得现金1302元及雨伞、手提灯等物,后逃离现场。8月1日凌晨,被告人邱兴华乘K357次列车返回安康。2006年8月19日被告人邱兴华潜逃回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魏义凯因抢救无效,于2006年9月9日死亡,徐开秀、魏金梅经鉴定系重伤。

2006年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法院对汉阴县“7·14”特大杀人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安康市中级法院对邱兴华作出的死刑判决。宣判当日,邱兴华被执行死刑。至此,邱兴华一案从司法程序上来说,尘埃落地;承办此案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可以喘一口气了。媒体上,喧嚣一时的热点也许很快就被新的热点淹没,有句老话:“死了,死了,一死百了。”然而,邱兴华如果真的这样被遗忘了,却实在很可悲,因为邱兴华案反映出来的一些法律和社会问题,还有待继续关注和解决。

其一,邱兴华是如何从人成“魔”的?据媒体报道,原来的邱兴华平时“和别人吵架,只要人家比画着要动手,他就会灰溜溜地赶快走掉”,“他每次回家,要是看到孩子们在看书、学习,就很高兴。有时儿子学习不好,他就用皮带抽打”。然而就是这个人,一夜之间杀了10个人,并在逃亡途中再杀1人。其实,被媒体称为“恶魔”的李春生、石悦军、杨新海等人都表现出了与邱兴华相似的心理扭曲的轨迹。

那么,今天是否还有邱兴华这样的人存在,造成他们心理扭曲的因素到底是什么?因此,查明并分析邱兴华人格演变的过程,就具有了很强的标本意义。然而这种深度调查还没有出现。

其二,司法精神鉴定悬疑。邱兴华的精神问题到底是人格变态、精神障碍,还是精神病?究竟应不应该给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鉴定?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标准和程序实施鉴定?是否应该将死刑犯精神病鉴定列入法定程序?围绕邱兴华案引发的争议关涉到很多人的命运,有待我们继续关注,加强相关制度措施建设。

其三,如何理性看待死刑适用?在人类的刑罚体系中,死刑是最极端的惩罚形式。在很长时间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成为广大民众甚至部分执法者的惯性思维。就死刑制度的本源主义和社会的现状来说,适度保留死刑是必要的,不能重视杀人者忽视了被害者,造成更大的不公平。但惯性思维很可能倾斜死刑背后的法律天平,冤案就是以法律名义被这种义愤制造出的毒果。

更具普遍意义的社会问题是:如果恶性案件发生,民众的义愤还停留在只能通过死刑来平息的状态,反映出的是大众理性化文化素质的欠缺,报复人的心态成为社会制度,杀人的心就更易成为民众的基本心态,这不利于法治进步。邱兴华一案值得整个社会反思并吸取教训,如此才能回到死刑的原旨上去——一位法律学者这样说过:死刑不是为了从肉体上消灭罪犯,而是从根本上消灭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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