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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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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集锦6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签订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签订合同 篇1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8、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受贿赂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2、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答: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1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15、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6、打收条应当注意什么

答:

①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

②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

③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

④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

17、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签订合同 篇2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今后用以处理辞退纠纷的重要依据,为了保护企业以及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怎么约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而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情况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总之,应对劳动合同签订中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劳动合同签订中注意的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签订合同 篇3

目前是员工跳槽和大学生就业的高峰期,很多人为了尽快找到工作,加上对《劳动法》《合同法》等了解不多,签了合同吃了不少的亏。有的用人单位则故意设下陷阱,但有时却聪明反被聪明误。为此,本报特提醒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小心签订合同的误区。

误区一:试用期内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许多用人单位都存在这样的认识,既然是试用期,单位和员工双方都是自由的,员工可以随时走人,单位也可随时让你走人。这一认识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试用期的自由是有所限制的,此所谓限制是指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像劳动者一样可随时无条件解除。实践中由于合同双方大多未对录用条件加以明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因为难以举证说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陷入被动。对此劳动者也应有清醒认识以免自己权益受损。

误区二:错用竞业禁止和脱密期条款

对于竞业禁止和脱密期的运用误区在于:一是竞业限制和脱密期并用,有关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即如果并用了竞业禁止和脱密期,则脱密期约定无效;二是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没有约定相应的经济网站补偿,对于此类缺少经济补偿约定的竞业限制约定司法实践中均认定无效。

误区三:员工辞职应经单位同意或批准,否则属违约

有关法律规定,除非有服务期或者脱密期的约定,员工辞职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或批准。而如果是在试用期内或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或不依法缴付社保费或以暴力、威胁及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随时辞职。

误区四:将退工手续办理视为单位的权利并以此作为谈判砝码

这样的案例随处可见:劳动关系结束后,员工要求企业办理退工手续,而企业则以不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为手段或谈判的砝码,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退还培训费等,由于企业不办理退工手续造成员工无法再行就业,员工要求企业赔偿工资损失,最终员工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获得了法律的支持。员工胜诉的原因主要在于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7日内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这是无条件的。同时,法律规定,如不及时办理造成员工损失的,企业应当赔偿。而企业的败诉则在于企业错把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这一法定义务当成了自己的权利和有利于自己的谈判砝码。这一误区非常普遍,特别应引起企业的重视。

误区五:滥设赔偿金条款

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员工跳槽,在双方的劳动合同里约定,如员工违约则赔偿单位损失多少元(固定金额),那么这种约定是否有效?答案是不一定。因为赔偿与违约金不一样,违约金是双方约定的,而赔偿则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即你要求对方赔偿首先得证明对方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及损失的大小,如对此证明不了,即使有上述约定,对方也可以不予赔偿。

签订合同 篇4

现实中,可能出现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可能存在劳动者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而一般我们说的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都是指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面,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具体介绍。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

未签订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xx年2月1日以后;

并且从进入公司满一个月以后即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3、劳动者不与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每月2倍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改条款。

职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签订劳工合同,则不能获得2倍工资。

如果是因为单位原因而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单位就要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同时视为他们之间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来讲,要是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对劳动者的权益可能就无法进行全方面的保障,因此小编提醒各位一定要重视劳动合同

签订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招(议)标选商意向书

1、项 目 名 称:

2、需 用 单 位:

3、计划接收时间: 需用时间:

4、概 预 算金额: 万元

5、选 商 意 向:

6、选商说明:本次招(议)标的评标标准按下列第()种方式:(一)单项低价中标。(二)总价最低中标。(三)综合评议性价比,由评标小组推荐中标者。妥否,请批示。

7、标 的 物:见《采购物资明细》表

物资供应中心

科: 业务员 科长

招标科: 业务员 科长

中心主任:

矿区服务事业部

分管供应副主任:

主 任: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 篇6

一.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确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存续劳动雇佣关系的所有公司员工。

三.劳动合同类型

公司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2种劳动合同类型。合同签订的类型在公司《劳动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注明。(劳动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四.签约年限及试用期(劳动法第十九条)

签约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合同可选择的年限。一般分为二年、三年、五年三种情况。

1、文员岗位及生产一线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2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2、技术研发部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5年。

3、班组长以上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4、试用期包括在签约年限内,1年劳动合同年限试用期为1个月,2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3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续签没有试用期。

5、20xx年合同到期续签的员工按照部门及岗位规定期限进行续签。

五、审批流程

1、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劳动法规及公司制度统一办理。(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2、新员工入职1个月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不签订者立即停止试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3、续签劳动合同人员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个月向各部门主管及分管副总确认是否与其续签或是解约。提前一个月将《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意见书》发放给本人填写续签意愿。(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变更(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1、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劳动合同终止且不会进行续签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公司如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解除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离职的相关手续进行审批。

5、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个人各执一份。所有与劳动合同书有关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事行政部

20xx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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