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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伊德自述(69 法律与暴力的关系)

  使用暴力来解决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冲突是一个普遍原则。在整个动物界这都是一个真理。人不可能把自己排除在动物界之外。当然,人类发生意见冲突,有时问题十分抽象,需要使用别的方式来予以解决。不过这是后来才出现的较为复杂的情况。最开始,在一个个小游牧人群中,只有最强壮的人才能决定财产的分配,他的意志就是所有人的意志。到后来,对于工具的使用取代了肌肉的力量,拥有优良武器或熟练使用武器的人成了胜利者。从使用武器之日起,智力上的优势开始取代肌肉的蛮力,而争斗的最终目的却是一样的:让对方受伤或失去战斗力而被迫放弃抵抗。如果胜利者消灭了对手,也就是把他杀死,这一目的就完全达到了。这样做的好处是,对手不会复活,对手的下场对其他人有威慑作用。此外,杀死一个敌人还满足了某种本能倾向。另有一种想法可能阻止这一杀人倾向:如果让敌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活下去,可以利用他为自己服务。这样,胜利者也可能只满足于制服对手,而不杀死他。饶恕敌人不死的观念就是这样开始产生的。但在这之后,胜利者却不得不时时关注被打败对手的复仇愿望,并以牺牲自己的某些安全为代价。

  这就是事情的原初状况:谁的力量大,谁就占据统治地位,这一统治地位是靠野蛮的暴力或受智慧支持的暴力获得的。我们知道,在人类进化过程中,这种统治状况发生过改变,人们从暴力走向正义和法律。但这条道路是怎样走过来的?我认为是这样的:一些弱者联合起来对付那个强者。“团结就是力量。”联合起来的力量可以战胜一个人的暴力,这种力量后来就代表了与一个人的暴力相对的法律。因此,我们发现,所谓正义,就是一个团体的力量。其实它也是暴力,时时准备打击任何抵抗它的人,它使用的方法和要达到的目的都与一个人的暴力相同。两者唯一的区别是,前者不再是一个人的暴力,而是一个团体的暴力。但是,要想顺利完成这个由个人暴力到公理或正义的转变,就必须满足一个心理学方面的条件,即大多数人的联合应该是持久稳固的。如果联合只是为了反对某一个统治者,在打败对方后就解散了,那么就不会有任何结果,而另一个力量强大的人就会再次建立一种暴力统治,这种权力交接游戏就会永无休止地继续下去。一个团体必须永久地保持自己的存在,必须有各种组织,必须制定各种规则即法律来预防反叛的危险,必须设立权力机构来察看法律是否受到人们的尊重,并监督法律的实施。由于认可了各群体的利益,这一联合体中各成员之间的感情得到发展,这才是团体力量的真正源泉。

  如果一个团体是由许多力量相当的个体组成,情况就比较简单。这一联合体的法律就会规定:为了保证团体生活的安全,每个人都要在同等程度上放弃个体自由,并把自己的力量转为团体暴力。但这种情况只是在理论上才存在。实际情况则很复杂:从一开始团体中就包含着各种不平等的力量如男人和女人、父母和孩子,不久之后,由于战争和征服,团体中还包含战胜者和战败者、主人和奴隶。因此,一个团体的正义在其内部变成了对于不平等关系的规定。法律总是由统治者制定的,并且是为他们制定的,其中几乎没有被统治者的任何权力。从这时起,在一个团体中就有两个因素在起作用,它们既是法律不稳定的根源,又促进了法律进一步发展。第一个因素:统治者企图让自己凌驾于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禁律之上,也就是想从法律统治退回到原始的暴力统治。第二个因素:团体中被压迫者不断地要求获得更多的权力,并要求获得法律的承认,推动法律向前,也就是说,要求从不平等的正义达到人人平等的正义。如果一个团体内部真的发生了权力转移,这第二个因素就更为重要了。在这种情况下,正义就会逐渐适应新的权力分配。而更为经常发生的是,统治者往往不愿意承认这一变化,于是就会发生反叛和内战,法律暂时中断,大家都用暴力来解决问题,最后一种新的法律统治建立起来。

  因此,我们发现,即使在一个团体内部,用暴力解决利益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共处一地的人会有一些日常共同需要和关注的问题,这可以让彼此的争斗得到迅速和平的解决。但只要对人类种族史有所了解,就可以发现,在几个团体之间,在大群体和小群体之间,在城市、省、民族、国家、大帝国之间,经常会发生无休止的矛盾冲突,几乎全靠武力来解决。这种战争的结果是掠夺、推翻或征服某一个团体。很难对征服性的战争作出概括性评价。有些战争如蒙古和土耳其之间的战争除了造成一些战争罪行,没有其它结果。另一些战争则建立起更大的群体,将暴力转变为法律。在这些更大的团体内部不可能使用暴力,新的法律体系可以解决相关冲突。罗马统治者以这种方式使得地中海沿岸国家获得极为宝贵的两百年和平,法国国王拼命扩展统治疆域,创造了一个和平统一、繁荣昌盛的国家。这些情况看起来有些矛盾,但应该承认,战争有可能成为实现人们渴望的永久和平的恰当手段。这是因为,战争能促使大团体的建立,在大团体中,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可能使战争不再发生。不过征服的结果通常都不会长久,新建立的大团体会再次分裂,这是由于通过暴力联合起来的各个部分往往缺乏凝聚力。此外,到目前为止,靠征服建立起来的大统一虽然范围广泛,却只是部分的统一,这些部分之间的冲突比以前更加需要用暴力来解决。因此,这种结果就是,把人类无数无休止的小战争转变成大规模战争,这种大规模战争虽然较少发生,却更有破坏性。

  现在看看我们自己的时代。如果人类各个团体将裁决所有利益冲突的权力交给一个中央权力机构,那么,战争就可以避免。这里有两个必要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建立一个最高权力机构,并赋予它必要的权力。国际联盟就是作为这种权力机构建立起来的。但这个条件如果没有另一个条件作为补充,就不能成立。这第二个条件是:国家联盟本身并没有权力,只有在这个新团体的成员国即各个国家都打算服从它时,它才能获得权力。就目前的情况看,这一前景十分渺茫。

  我们已经发现,一个团体是靠两种因素维持的:强迫性的暴力和其成员中的感情联系。如果一个因素不存在,这个团体只有靠另一个因素维持。如果是靠某些观念来维持,只有在这些观念能够表达其成员之间的重要联系时,它们才是有意义的。由此产生一个问题:这些观念有多大力量?从历史上看,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力的。例如大希腊主义观念,这是一种比周围野蛮人优越的感觉,它表现在邻近国同盟会议上、神谕宣示仪式上和运动会上,它强大到足以调和希腊人之间的战争规则,但还不足以制止希腊国家各城邦之间的战争冲突,也不足以制止一个城邦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与敌人联合起来。基督教徒的感情力量也很强大,但在文艺复兴时期,同样无法制止基督教国家在互相的战争中寻求土耳其国王的帮助。在今天,我们也没有任何现成的观念可以行使这种统一的权威。对我们来说,终结战争是一个十分遥远的目标,也许只有在经历了最可怕的内战后才可能实现。因此,试图用观念的力量来取代实际力量,是注定要失败的。如果我们无视这一事实:法律在其最初阶段是野蛮的暴力,即使在今天,一旦失去暴力的支持,法律也不可能发挥任何作用,那么我们就有可能得出一些错误的结论。

  ——为什么会有战争:答爱因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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