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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近日,知名经济史学家赵德馨教授起诉中国知网,获赔70余万元,引发关注。12月10日,中国知网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赵德馨教授起诉中国知网获赔”相关问题的说明,表示向赵德馨教授道歉。12月10日晚,赵德馨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希望(中国知网)办得符合国家政策,办得维护知识产权,不要搞垄断,不要对知识分子施加压力”。赵教授的一席话可谓是道出了广大知网使用者的心声。

知网是国家知识基础设施(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NKI),最初由清华大学和清华同方在1999年发起。而这一概念最早是由世界银行在1998年提出的,是以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传播共享与增值利用为目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简单来说,就是构建一个能够涵盖一个国家绝大部分知识资源的大平台,学者把自己的研究成果都储存进大平台里,也可以在平台里找到自己想要的其他人的研究成果。

时至如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学术交流的日益活跃。知网平台凭借其得天独厚的背景优势始终保持其“一家独大”的市场地位不可撼动。尽管目前来讲,高校使用的中文数据库还包括万方、龙源等,但介于资源之广,大部分高校及师生还是将知网作为第一选择。如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鹏所说,知网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一定的市场垄断地位。

如此推理垄断过于直接,只能说明其处于一种垄断状态,要想从根本上界定知网涉及垄断,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至少需对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认定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因此,本文通过对知网近些年来违规以及涉诉情况梳理盘点,对知网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知网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相关市场的界定分为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者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竞争的商品范围。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界定相关市场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需求替代分析,二是供给替代分析,三是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

因此,在为知网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时,需要从需求替代分析的角度和供给替代分析的角度分析其他数据库(例如万方、龙源等)与知网之间的替代关系。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就论文查重而言,知网独家拥有的国内硕士、博士论文数据库以及独家授权知网的文献共同构成查重服务必须检索的数据,形成学者及广大师生对其产生依赖的根源。近年来,知网收费保持每年10%的上涨幅度令许多高校负担不起,叫苦不迭,2016年武汉理工大学、北京大学等相继暂停订购知网抵抗高价,后又因需求“不得不”续订了知网。笔者看来,知网连年涨价的资本,和其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导致的交易相对人的依赖程度,以及其对上下游市场的控制能力密切相关。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对相关市场“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控制能力、交易相对人的依赖性都是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因素。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四条也提及,在涉及知识产权领域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交易相对人转向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或者商品等的可能性及转换成本”。因此从该方面来讲,相关市场知网具有的依赖程度甚高,几乎成为不二之选。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一条第四项也提到锁定效应、用户粘性是认定平台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因素之一。而知网在学术期刊文献查询服务市场,一方面在上游拥有其他竞争对手没有的学术文献资源,另一方面通过这些文献资源锁定了的大量下游用户群体,具有典型的双向锁定效应。

综上,知网具有较强的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但知网的行为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需要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之后才能得出。尽管如此,知网在学术期刊文献查询服务市场一定处于一种“垄断的状态”无可厚非。作为“垄断者”知网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如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鹏说“对于知网的垄断性市场地位,国家应当给予强有力的干预和调节,知网也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就近期事件而言,知网平台一方面笼络全国的绝大多数学术作品于自己的平台,另一方面却又在收割着那些给其贡献作品的人的价值红利,这种行为实在是不可取,其行为实质已达到了知识垄断的效果。

二、知网的其他违规行为

(一)知网对校内个人用户的侵权行为

2018年5月,苏州大学法学院小刘在知网下载一篇名为《中药》的文献时,网页提示需要付费7元,当他点击购买按钮后,充值页面却要求最低充值50元。且余额不做退还。小刘遂将知网告上法庭。后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裁定,知网规定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二)知网对平台作者的侵权行为

1、知网鲜少为作者支付稿费,损害文章作者的权利

知网是中国唯一经国家批准能正式出版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电子期刊单位。如果硕士、博士们想要毕业,他们必须先将论文上传知网,并通过查重。而后来的学生,需要将自己研究领域上的论文大致看完,才能大致确定论文方向。但知网无论是作为内容提供方,还是内容使用方,都鲜少为高校学生支付费用。在越来越重视版权的当下,这相当于知网“窃取”了不少高校学生的论文版权。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即使作者想要下载自己的论文,也都需要付钱才能下载。

对于稿费的支付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倪静则认为:数据库收录的文章,对于直接从原作者收录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知网仅支付几十元的现金稿酬,数据库却根据其下载量和阅读量向高校用户或个人收取费用,赚取巨大利润,文章作者却不能从这些下载量的收入中拿到分毫,这种行为其实是损害了文章作者的权利。

2、知网发布部分文章,未经作者许可,侵犯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犯作者著作权,也是此次赵德馨教授起诉知网事件中公众质疑的核心所在。此类事件并非个例。早在2019年7月,被称为“中国知网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诸法院第一案”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或“原告”)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两公司以下共同简称“被告”)侵犯汪曾祺作品《受戒》著作权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著协获赔2万元”的二审判决。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其运营的中国知网及相应App手机客户端平台上向其用户提供案涉文章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是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三)霸王条款、价格飞涨,知网对高校带来的损害

学生为知网的高消费苦恼,更为难的是高校。许多高校为使在校生能免费阅读知网论文,每年为在校生订购知网账号,而学生免费的背后,是高校艰难的续费。国内多所高校,包括北大、武汉理工、太原理工等多所高校都曾发布公告,宣布因“用不起”知网而暂停续订。据武汉理工大学描述,中国知网对该校2010年到2016年的报价涨幅达到132.86%。

在价格如此疯涨的情况下,知网的服务性并没有提高,更是以账号监管之名用愈来愈严格的霸王条款和高额的违约金约束各高校。这对购买知网的大学及有关机构来说显失公平。

以上是笔者关于知网事件的分析。总而论之,知网作为国内学术领域的综合性知识平台,创立的初衷在于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的传播共享与增值利用,在互联网技术高度普及的今天,它理应成为学术界的灯塔。它所收录的各类专业文献是全人类共有的宝贵财富。正如赵德馨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那样,“希望(中国知网)办得符合国家政策,办得维护知识产权,不要搞垄断,不要对知识分子施加压力”。只有这样,这个平台才真真正正是做到初衷,才能促进学术交流,使中国的学术研究取得更大的发展。同时,对于实施垄断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我们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当的、法律所支持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法条引索: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其必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应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和情形进行分析,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还可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交易相对人转向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或者商品等的可能性及转换成本;

(二)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的商品的依赖程度;

(三)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一条第四款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经营者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锁定效应、用户黏性,以及其他经营者转向其他平台的可能性及转换成本等。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四条第二款 认定相关平台是否构成必需设施,一般需要综合考虑该平台占有数据情况、其他平台的可替代性、是否存在潜在可用平台、发展竞争性平台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对该平台的依赖程度、开放平台对该平台经营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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