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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与商业合作三层次模式分析

 

 

2011年12月17日,由南都基金会、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资助,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承办的“公益与商业合作”研讨会上,24家基金会率先声明愿意接受共同制订的《公益与商业合作九大行为准则》规范,将在履行本组织决策程序后实施。加入本行为准则的基金会承诺在与商业组织合作和从事商业活动时遵循上述准则,在借助商业活动为公益事业持续提供资源的同时,确保公益组织之品性,维护公益事业之尊严。腾讯公益作为独家网络支持本次论坛,图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邓国胜发言:

 

 

邓国胜:谢谢北大的邀请!最近正在写学生论文评议书,先说点套话,全文结构合理,论证充分。

 

 

公益与商业合作本身,这个问题非常复杂,这个题目本身有问题,公益与商业合作,这个概念不清晰,正因为概念不是很清晰,所以合作模式上分类也不合理,第一个合作模式是内部管理企业化,这不是合作;第二个分类是公益组织向受益人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这也不是合作;第三个分类是政府购买服务,因为概念不清晰,分类也不是很合理。我觉得公益机构跟商业机构合作,这样理解大家可能更明白一些,不同模式的基本原则是不一样的,现在混在一起,这个原则可能很难说清楚。

 

 

合作应该包括几个层面:第一是公益组织与商业机构合作从事公益活动的基本原则,第二是公益组织与商业机构合作从事商业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底线,第三是公益组织自身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底线。原则和底线是不一样的。

 

 

公益组织与商业机构合作从事公益活动,基本原则和底线,首先应该是使受众群体能够获得利益,要从中受益,这是底线和最根本的原则;其次,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从事公益性活动不得从中直接获取收益,尤其不能获得暴利,但是企业可以通过跟公益组织合作获得声望、声誉,获得间接收益,我觉得无可厚非。另外公益组织与企业合作从事公益活动,也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从事幕后关联交易等等。

 

 

公益组织和商业企业从事商业性活动也有一些基本原则,公益组织也可以有盈余,但是获得的利益不可以分配,企业通过合作获得利益是可以分配的。公益组织跟企业合作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进行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公益组织这种减免税的待遇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这个可能是宋基会在跟企业从事合作过程中违反的一个非常基本的原则。

 

 

公益组织自身从事经营性活动,我同意锦萍的几个分法,你现在提出的那些基本原则是和它自身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比如不得盈利,应该坚守非营利性边界,不得模糊和削弱公益组织的宗旨和使命等等,另外一个原则是安全、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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