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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决议通过香港2017年普选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日(8月31日)下午4时表决通过关于2017年香港特首普选的决议案,方案沿用草案的用字和内容,维持原有“提名委员会”的普选办法。该决议为香港2017年特首普选定下纲领性框架。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2017年起香港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同时,会议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办法的核心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由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2至3名候选人,每名候选人须获超过半数委员支持。

 

候选人名单选定之后,方可交由全香港合格选民普选出特区长官人选,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此外,决议还规定提名委员会人数将维持在1200人,并须参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的四大界别,均衡参与的原则。

 

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在北京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全国人大常委的决议是基于对香港《基本法》的宪制责任,本着对国家、对香港高度负责的精神,在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时刻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这是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决定,是一个庄严、审慎的决定,其法律效力是不容置疑的。”李飞表示。

 

李飞也将率领代表团于明天(9月1日)专程抵达香港,进一步向香港市民解释有关决议草案。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框架下,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此后将送达香港进行咨询、讨论。在新一轮社会公众咨询的基础上,特区政府将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行政长官具体产生办法的法案。具体法案需要获得香港立法会三分之二通过,经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香港回归以来,争取普选行政长官的呼声不断,港大民调显示支持普选的市民一直以来均超过六成。而根据《基本法》已给出香港要以“循序渐进”实现普选的原则,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普选时间表,定于2017年实现普选特区行政长官。

 

根据《基本法》法第四十五条,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须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然而普选具体操作事项在香港仍然存在分歧。其中一个聚焦在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产生办法。目前《基本法》明确规定实质提名权是授予由香港各界别组成的“提名委员会”,而“占中”团体则建议以“符合国际标准的选举方式”,引入“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等候选人产生办法。

 

“占中”运动的全称为“让爱与和平占领中环”,其诉求是实现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无任何筛选程序。选择以中环为占领目标,亦是看重其作为香港金融中心的核心区域,意图“攻向香港最脆弱的地方”,以向特区及中央政府施压。

 

对此,李飞在今天的记者会上回应称,香港社会在关于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讨论中,少数人出于其政治目的,以所谓国际标准来取代基本法,做出另类的诠释来混淆视听,企图误导社会。

 

李飞续指,反对派的言行使得香港社会“浪费大量时间讨论不切实际的主张”用国际标准混淆概念,使真正的问题得不到讨论。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此次决定正是要把关于普选的讨论回归到正轨上来,以“严格遵循基本法的”方式,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核心问题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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