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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妻子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一、婚内妻子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并不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并不受丈夫的意志左右,对于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并不会涉及侵犯丈夫生育权的行为,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由于自然的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强迫。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致使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二、法律规定的生育权内容有哪些?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具体内容有:

(1)依法生育权;

(2)不生育权;

(3)获得避孕和节育服务权;

(4)生命健康权;

(5)人身安全保障权;

(6)人格尊严权;

(7)孕产期和哺乳期不离婚权;

(8)孕产期和哺乳期不被解雇权;

(9)产期休假权;

(10)劳动时间哺乳权;

(11)孕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劳动保护权;

(12)孕产期和哺乳期享有医疗保健权;

(13)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权,等等。

二、男人是否享有生育权?

生育权并非只有女性才享有。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

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由于生孩子的主要过程是由女性来承担的,因此,应当首先尊重妻子的意见。而且如果以丈夫的意见作为标准的话,强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很容易对妻子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丈夫无权强迫妻子。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在我国的夫妻之间人身关系的规定中,对于生育权的认定,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涉及到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行为,虽然可以认定为存在不道德的情况,但并不违法,相关情况应当由双方协商后进行处理,如果无法协商导致离婚的,应当根据离婚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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