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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范围是什么?

所谓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那大家知道被扶养人范围是什么吗?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对被扶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必须对此予以确定。我们认为,认定被扶养人的范围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被扶养人不限于受死者生前扶养的卑亲属

扶养人包括所有与死者生前有扶养关系的卑亲属和尊亲属。只要与死者生前有扶养关系,均可视为被扶养人,这里的扶养关系是概括的概念,包括我国民法中的赡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不可单纯理解为只有平辈份亲属的扶养关系。

(2)被扶养人是否限于与死者有法定扶养关系的权利人

对此,立法例有两种:一种是德国式,法律规定限于“被害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 另一种是原苏联式,法律规定“由死者扶养的或者在死者生前有权要求死者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采后一方式,在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相比之下,前者比后者规定要严,前者只包括法定扶养关系,后者不仅包括法定扶养关系,还包括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实践应以法定扶养为限,理由见下述注释)。

注:

我国上述立法的本意并非是要包括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因为事实扶养关系的界限不好界定,应以法定扶养为限,确定被扶养人的范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胎儿是否应包括在被扶养人范围之内

胎儿本未出生,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其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作为他(或她)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的扶养权利被剥夺。为了保护死者所应抚养的胎儿出生后的扶养权利,法律一般都规定胎儿是被扶养人,享有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对胎儿扶养权利的保护。对胎儿扶养权利的保护,属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畴,有利于保护第二代的健康成长,且又为立法通例,应当采纳上述先进立法例,在实践中应当将胎儿列入被扶养人范围之内,具体的赔偿,可从其出生之后给付。

(4)被扶养人不应当包括有扶养期待权的权利人

国外有将扶养期待权列入保护范围的,对于期待的扶养权利的丧失,亦可予以赔偿。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明确规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才为被扶养人,享有扶养期待权的人并非是生前扶养的人,因而不属于被扶养人。

(5)丧失劳务请求权的人应否列为被扶养

我国《大清民律草案》第969条采纳此制,将其列为被扶养人。这种情况,国外立法并不多见,在《民国民律草案》中即删去了这一条文。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这样的规定,当然不应将其包括在内。

(6)新旧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的范围的不同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里对于侵害他人身体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实际扶养人,也赋予被扶养人的法律地位。这一司法解释成功地运用现有法律规定,科学地解决对伤害致残的被扶养人的扶养丧失问题,是应当充分肯定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不同规定)。《国家赔偿法》总结了最高司法机关这一司法解释的成功经验,已在其第27条第(2)项后段,确认伤害致残被扶养人的扶养损害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对作为间接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予以明确界定,即“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具体而言,被扶养人包括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义务承担扶养义务的人:一类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有一类是虽已经成年,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的人。这些人都是依靠受害人在人身损害死亡或者致残前扶养的,都属于进行赔偿的被扶养人的范畴。法院在处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的认定应以此为据,以前的规定与此内容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有些遗憾的是,该解释未对胎儿的生活费赔偿请求权予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借鉴民法理论,进行探索,将出生后为活体的胎儿列入被扶养人的范围之内,对其应得的生活费进行赔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被扶养人范围的问题,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因为事实扶养关系的界限不好界定,应以法定扶养为限,确定被扶养人的范围。如果遇到相关情况还有不明白的朋友欢迎到律图网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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