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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

公证遗嘱可以由公证员代书,但要确保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自由、顺畅的交流,并能亲自签名、盖章或按指纹。

公证遗嘱,是指由两名公证人员依照《遗嘱公证细则》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的遗嘱公证人员会详细询问遗嘱人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家庭成员、财产分配等诸多问题并制作笔录,最终形成遗嘱

参与遗嘱订立的人员,无论是见证人还是公证员,都应当全程参与,而不能在中途离开或者事先拟好仅让见证人签名,都会影响到遗嘱的效力,因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全程录音录像。

不难看出,公证遗嘱只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方式,并非经过公证才发生效力,只要符合各种遗嘱的法定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有效不需要公证,但是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公正遗嘱是没有有效期的。经过公证遗嘱,如果没有新的公证遗嘱推翻此遗嘱,该公证遗嘱是一直有效的。而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由于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它形式的遗嘱,所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把遗产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留给照顾自己的护工,后来后悔了,手写一份遗嘱把遗产留给老婆孩子,这两份遗嘱的效力如何?

如果该男子与护工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订立遗嘱,该遗嘱会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排除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后,在民法典生效前,当然还是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丧失了效力优先性,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案例】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这份遗嘱有效吗?

【说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虽然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表示,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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