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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可以继承使用权吗?

一、农村耕地可以继承使用权吗?

首先,土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次,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根据《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二、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1、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三、《土地管理法》规定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4、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5、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6、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集体所有土地确认所有权,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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