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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公积金继承需要什么材料?

一、死亡公积金继承需要什么材料?

死亡公积金继承需要的材料如下:

1、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2、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3、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

4、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证明文件或判决书;

5、继承权人或受遗赠权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卡。

二、公积金死亡继承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死亡公积金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死亡公积金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这里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民法典》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可以被继承的,对于任何的民事主体而言,在职期间一般都会缴纳住房公积金,若是在职员死亡前并没有提取出来,那么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来协商确定继承人,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分割的,此时继承人可以是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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