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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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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三方都满足《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条件时,此时还需要按照规定办理了收养登记或者进行收养公证的,才能将收养关系合法化。这个时候就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相应的材料来办理了。那到底办理收养提供的材料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收养人办理收养手续提供什么材料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供的收养材料有哪些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现实中,有的人以收养为名而实际上去进行拐卖儿童的活动,这样的行为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而为了加强对收养活动的管理,除了要求当事人满足收养条件外,同时还需要办理收养登记或公证。而具体办理收养提供的材料有哪些,上文已经做出了介绍,但愿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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