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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于2004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生一子某某。2004年8月,被告父亲出资被告购买了位于北京市的一处房产,并且登记在被告名下。现原告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为双方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此案。

办案思路及心得

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到银行调取了当年被告父亲出资的银行记录,上面明确显示是由被告父亲直接将房价款直接汇至开发商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被告充分举证证明婚后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是其父亲出资购买,因此,法院会判决该房产为被告个人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房产为被告的个人财产,驳回了原告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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