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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后是否还要交罚金 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

刑满通常是指主刑期限届满了,但对于不少罪犯来说,法官的判刑的时候除了作出主刑外,同时还有一些附加刑,就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那实践中,要是刑满后是否还要交罚金?要是你不是很清楚的话,可以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满后是否还要交罚金

刑满释放后依然要缴纳罚金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三、罚金怎么执行?

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接下来面临的就是如何执行的问题。那么,罚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根据我国《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关于罚金怎么执行的问题,其实有以下几种方式:

1、 限期一次缴纳。这是指通常情况下的要求,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大,但缴纳不困难;

2、 限期分期缴纳。这是在数额较大,且缴纳有困难时的情况下采用的;

3、 强制缴纳。这是指该缴纳缴纳的情况下,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4、 随时追缴。在不能全部按期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随时追缴;

5、 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当被执行人缴纳原判的罚金有困难,经申请并查证属实可以减少或免除缴纳罚金

毕竟主刑需要执行,而附加刑也是要执行的,即使罪犯被判了缓刑,也考察合格了,但这针对的也仅仅是不执行之前所判的主刑,对于附加刑仍旧是需要按照之前法官作出的生效判决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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