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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必须是不同种罪名吗?

一、数罪并罚必须是不同种罪名吗?

数罪并罚必须是不同种的罪名;按现行的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数个同种罪一般是按一种罪进行处罚,在量刑上适当加重,是不会进行数罪并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的认定有哪些?

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与连续性,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就可能成立数罪。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

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则不能为了对其加重处罚而适用数罪并罚。此处的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

2、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并非任何时候的实质数罪都需并罚,而是限于以下三种情况的数罪适用数罪并罚,即: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数罪并罚就是属于犯罪者因同一个犯罪行为犯了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才能实施,此罪名必须是存在不同的;如果存在一样的罪名,那么是不会按此数罪来进行处罚的,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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