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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的司法规定是什么

一、笔迹鉴定的司法规定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

1、第十条 送检的检材,原则上要求是原件,样本材料应符合检验和鉴定的要求。

2、第十一条 对笔迹检验样本的要求是:

(一)、必须是嫌疑人亲笔迹材料。

(二)、与检材字体基本一致,书写速度接近、书写条件相似。

(三)、应有不同时期的笔迹材料。

(四)、有足够数量的相同单字。

3、第十二条 送检的压痕笔迹和复写笔迹等容易损坏的检材时,应妥善包装和运送。尽可能保持原样不变。

二、笔迹鉴定的检验内容:

1、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2、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3、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4、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对于字迹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比较笔迹特征异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观察比较为主,并借助于摄影仪、比较显微镜、幻灯片进行形态比较。

三、申请笔迹鉴定的时间法律依据规定是多久?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具体的举证期限应参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2、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鉴定时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明确鉴定要求,査验笔迹物证和笔迹样本;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选择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的和带有特殊意义的特征;对检材和样本中找出的特征进行比较,找出符合点和差异点;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原因综合评断;做出鉴定意见并制做鉴定书。

综上所述,笔迹鉴定的检验内容有,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人民法院可以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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