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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律师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会委托律师处理诉讼事宜,我国立法机关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吗,对各类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做了概括性的介绍,今天律图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是刑诉法律师作用的相关信息,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对法律不甚了解,有的甚至纯粹是法盲。他们一旦被指涉嫌犯罪,尤其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往往迫切需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需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对相关条文进行必要的解释,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复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控告,但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文化水平所限、失去人身自由等原因,犯罪嫌疑人自己往往难以行使这些权利,需要律师协助或者代理。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上述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等决定不服,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复议。

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者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如果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申请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四、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提出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藉此,当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候,辩护律师可以及时主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构成犯罪、不必要逮捕、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法律意见,以期阻止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辩护律师是否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听取自己的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应该是可以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没有涉及。

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里的“案件有关情况”包括当时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况等。笔者认为,此时,辩护律师如果提出意见,应主要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是否合法等程序性问题,其他问题可以在侦查终结前提出,除非辩护律师此时已经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提出意见和第一百五十九条提出意见,应该有所区别,应讲究技巧,通盘考虑。

六、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作为辩护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可以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那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能不能收集证据呢?笔者认为,应该是可以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里的“材料”就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既然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是辩护人,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有权收集证据。另外,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可以收集证据的。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是不可以向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这一规定,决不意味着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而且还不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七、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提出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就意味着,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就可以提出辩护意见,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时间有所前移。此时,律师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自己办案谋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一)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作无罪辩护,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于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则应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二)认为侦查机关定罪不准的,则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要求侦查机关将重罪改为轻罪;

(三)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多个罪名,则可以考虑将众多罪名“磨掉”一个或几个;

(四)犯罪嫌疑人虽然只是一个罪名,但涉嫌多起犯罪事实,则可以考虑“磨掉”一部分犯罪事实;

(五)在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数额上做文章,努力降低犯罪数额;

(六)降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七)进行程序辩护,指出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违法之处,要求纠正违法或者排除非法证据。

八、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继而得以进一步了解案情,提高认识。这时,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案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一)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免除刑法的,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要求减少罪名,减少犯罪事实、减少犯罪数额;

(四)要求将重罪改为轻罪;

(五)要求降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六)要求人民检察院降低建议量刑幅度;

(七)进行程序辩护,指出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违法之处,要求纠正违法或者排除非法证据。

九、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自己难以或不方便收集、调取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十、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辩护律师对对于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有异议,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接受质询。

十一、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律师对于法律以外的专门知识也是很有限的,对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所作的鉴定意见,即使有破绽,由于是外行,辩护律师往往难以发现。另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尤其是级别较高的专家,他们的意见往往比辩护律师更具有说服力,更容易让司法人员信服。因此,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了从根本上动摇乃至推翻控方的鉴定意见,往往需要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控方的鉴定意见进行反驳和否定,继而说服人民法院不把控方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或者同意重新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相应领域应具有一定的权威,至少其专业水平不低于控方鉴定意见的鉴定人。

十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2010 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三)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

(四)采用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而又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

诉讼中,辩护律师如果发现上述证据,即应在开庭前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排除,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当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十三、参加庭前会议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召开庭前会议,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但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让被告人到场的可能性不大,除非被告人未被羁押。即使被告人到场,针对上述问题,被告人可能也不知道如何正确表达意见。辩护律师参加庭前会议,就上述问题发表意见,十分必要。庭前会议也是一场博弈,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十四、出席第一审法庭,参与庭审,发表辩护意见

出席第一审法庭,参与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可以说是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一场重头戏,从侦查到审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博弈的高潮,关系到辩护的成败。辩护律师出席第一审法庭,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控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与控方进行辩论;

(三)出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并对控方的质证意见进行答辩;

(四)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五)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控方的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六)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被告人进行发问;

(七)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八)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律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三)被告人犯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四)指控的罪名是否准确;

(五)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六)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数额是否都能认定;

(七)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八)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

(九)被告人有无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

(十)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十一)提出量刑建议。

十五、帮助被告人上诉

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要求上诉,辩护律师可以帮其拟写刑事上诉状,写明上讼请求、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与理由。刑事上诉状经被告人签名、盖章、按指印后(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加盖该单位印章,被告人是个人的,按说签名即可,但有的法院为慎重起见,要求被告人签名并按指印),被告人被羁押的,可以通过看守所转交一审法院,也可以交由辩护律师递交一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由被告人自己递交一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一般情况下,最好交一审法院,因为不少二审法院都不愿意直接接收被告人的刑事上诉状,尽管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由此可以看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由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会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利益、人身权益的审判,且律师掌握着一定的专业知识,故而聘请律师能让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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