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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处罚原则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绑架罪的处罚原则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该规定,犯绑架罪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罚: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

2、杀害被绑架人,是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不再单独定罪。但是如果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的方法进行处罚。

二、绑架罪的相关条文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2号公布)

为了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严禁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并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阻碍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解救,并不得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或者解救人索要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对已经索取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予以追回。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协助转移、隐藏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五、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予以行政处分。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绑架罪的罪行是特别恶劣的,而且此罪行也会造成他人的生命会有很大的威胁,因此,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判刑,一般越严重所要得到的刑法就会更重,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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