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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选择性罪名的规定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选择性罪名,若嫌疑人只是销售假药,那就按销售假药罪来进行定罪,若嫌疑人还生产假药的,就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来进行定罪,两种行为在我国都是不允许的,侵犯了我国监督药品市场的管理制度。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属于选择性的罪名,生产假药构成犯罪的,按生产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既生产又销售的,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属于选择性的罪名,且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若是造成特殊人群的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是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药品是预防和治疗疾病的特征商品,药品从生产、储存到流通都是有要求的,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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