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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判决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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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会根据各自的责任情况来签订一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书,约定肇事者的赔偿金额。但是有时候双方可能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矛盾,一方就可能会把另一方告上法庭。那您知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判决书是怎样的?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民事判决书

(2009) 初字第2579号

原告 ,女,生于1935年7月28日,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 ,男,生于1966年11月14日,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 ,男,生于1969年7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 ,重庆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 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 ,机构代码:78158511-9。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被告 ,男,生于1988年9月19日,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

被告

住所地: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重庆 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机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 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 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 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机械公司和 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财保 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称:2009年3月28日, 驾驶 机械公司的 号汽车与原告的亲属 发生交通事故,致 当场死亡。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13492.50元、死亡补偿费71840元、被扶养人 生活费18578.3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除去被告已支付的30000元外,还应赔偿105210.80元。

被告辩称: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应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对误工费、交通费要有相应票据方认可,原、被告属同等责任,应为50%。

被告xx辩称:对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无异议,不应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酌情考虑误工费300元、交通费150元,按50%承担责任,精神抚慰金酌情考虑。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8日16时20分左右, 驾驶雄宇机械公司的 轻型厢式货车由 往 方向行驶,当行至 路段时,与由右向左横过道路的行人 相撞,造成行人 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和 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汽车于2009年2月19日投保于 支公司,保期至2010年2月18日止。 系 的丈夫, 与 生于1926年6月25日)共有子女二人,即 和 。柯昌足 于2007年5月1日农转非,属 县原征地农转非参保人员,于2008年1月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金,每月待遇550元。事故发生后, 机械公司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30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等计105210.8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有 县社会保障局及村组证明等证据,经庭审查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驾驶 机械公司的 汽车与 发生交通事故,因 是 机械公司的驾驶员,是履行职务行为,故其责任应由 机械公司承担。又因 汽车投保于 支公司,故 支公司应在其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对于原告请求的被扶养人 生活费问题,因 参加了养老保险,每月有550元的养老保险金,并不是没有生活来源故本院对其请求不予主张。对于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和交通费问题,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误工费为300元(30元×2人×5天)、交通费为160元(4元×2人×20次)。对于应计算的丧葬费13492.50元(26985元÷12个月×6个月)、死亡补偿费71840元(14368元×5年),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主张15000元。前述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共计85792.50元,加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为100792.50元,由 支公司赔付给原告(其中应扣除 机械公司已支付的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 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00792.50元(其中应扣除 机械公司已支付的30000元,将该30000元付给雄宇机械公司)。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被告雄宇机械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 机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年 日

书 记 员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判决书的整理。当当事双方对峙公堂的时候,需要各自阐述自己的理由,依据法律提供各自证据。然后法院会根据所了解的案件,依据法律发出判决书。当然如果当事双方有对判决不满的可以提出上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扬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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