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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只垫付不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交强险会对我们造成对第三方的伤害时进行赔偿,但是还存在一些情况下,交强险是只负责颠覆不符的赔偿的,就像酒后驾驶的情况下,醉驾肇事的,交强险会垫付第三方的抢救费用,但是不会对造成第三方的伤害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一、交强险的垫付

交强险的垫付责任制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保险公司交强险垫付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中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责任。在交强险条例中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垫付责任作出很详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的费用,并且有权利在事后向肇事人追偿:一是醉酒驾车或者是驾驶员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二是被保险车辆处于被盗抢期间发生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强险垫付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中也有详细的规定。一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逃逸的或肇事机动车没有参保第三者责任险,这两类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由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同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有权利向交通肇事人追究补偿款。

三、特别强调

交强险条例中除了抢救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和损失交强险垫付责任制度不予垫付和赔偿。也就是说,交强险垫付责任只能在抢救医疗费用限额之内给予垫付,并且这些赔偿本来就不应该有保险公司承担,只不过是处于抢救医疗优先的原则。

四、保险公司垫付车祸医疗费的条件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尚未确定责任人之前,因交通事故伤者急需治疗的,其费用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预付,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时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押交通事故车辆,作为治疗费用的抵押。

(二)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车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费。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三)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公安管理部门在地区一级报刊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其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预付。

(四)如无人预付费用,医疗单位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另外,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也应当接受代存。公安机关应该协助上述单位代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认为无保留必要的,应当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亲属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预付。

交强险的赔偿并不是万能的,在交强险不赔偿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的商业保险的话,那么受害方的全部的经济补偿只能是有自己来完成了,因该会是一笔不少的支出,所以为了未来的安全着想,多买一份保险,给自己多一份保障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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