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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2、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要明确约定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的地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2、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3、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综合上面所说的,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就是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的期限,对于此合同只要签订同样也是属于合法的,如果双方要解除合同的话,也是不会受到期限的限制性,但前提在解除时必须要在合理的期限通知对方,这样才能算是合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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