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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吗?

一、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吗?

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应提前通知当事人的。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物业服务人的纠纷适用的管辖基本原则内容是什么?

1、符合管辖公正原则

公平和正义是司法活动最高的价值目标、普遍的指导原则,必然也是管辖制度的指导原则。管辖公正的含义主要突出法官、法院中立和当事人平等。物业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有效地克服了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议管辖制度逃避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人民法院站在中立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无论从管辖制度设计层面还是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层面,无疑都是公正的。

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按不动产专属管辖符合“方便当事人、方便法院”的两便原则

在物业纠纷中,物业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既是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机关,又是业主维权的职能部门,其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是否构成侵权具有重要发言权,如果异地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既不便于业主维护合法权益,又不便于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使行政职权,更不便于人民法院协调行政关系、查清案件事实、行使审判职权。

3、符合实际控制原则

实际控制原则亦即有效控制原则,是指法院对所管辖的案件要有实际支配力,如果法院对特定案件不能进行公正的审判和有效的执行,就不得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该原则以实际控制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为基本要件,一般表现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其本质是对物管辖。审判实践证明,只有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才能对物业纠纷中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最有效的控制,以实现最好的诉讼效益价值。

如果物业服务人的服务没有达到相关的标准,造成了业主不满意的,那么业主是有权向物业公司提起解聘的要求的。但是在提起截屏要求之前,需要先和物业服务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争取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双方和解之后,就不需要进行解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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