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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案

案情简介

2006年王女士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北京某小区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8年7月25日,逾期交房,按照合同总价款的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房地产商到期不能交房,并以“北京奥运会致使停工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王女士无奈,委托吴律师代理此案,将开发商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地产商承担违约责任。法庭审理过程中,奥运停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成为审理焦点。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吴律师在开庭前就预见到不可抗力成立与否将成为庭审焦点,因此通过网络、平面媒体等多种渠道做了大量的证据准备,搜集了2001年7月北京奥运成功申办后,奥运组委会的新闻发布会证据;奥运组委会多次关于奥运期间将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的新闻发布;提供了历届奥运会举办城市均采取相应停工、限行的资料证据。房地产商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该预见到举办奥运对施工的影响;从奥运申办成功到王女士签订购房合同,有六年的时间,房地产商应该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能够避免并克服停工对施工的影响。在大量详实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前,房地产商为了避免该案引起群体诉讼,积极主动的与吴律师联系,最终达成王女士满意的和解方案。

办案思路及心得

在一手房的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商拟定的房屋购买合同,尤其是合同附件中很多条款均是格式条款,均有利于开发商,限制房屋购买人。房屋购买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应在签订合同前请专业律师把关。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积极聘请专业房地产律师介入,切勿盲目信从房地产商的言论。

裁判结果

成功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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