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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一、不当得利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

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

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

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31条:诉前财产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诉前财产保措施。

(三)级别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四)地域管辖一般规定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2、在特殊情况下却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实现实体真实,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3、基于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权利主张一方应当对前3个构成要件予以证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

(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一方获得利益及他人利益受到损失无法律上的原因

在我国,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民事法律规定的具体明确的请求权,此时我们如果在日常的生活当中遇到相关的不当得利的情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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