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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民间借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该规定,显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是出借人住所地,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管辖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情形下,出借人住所地依法取得了当然的管辖权。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1,《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

3,《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礁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1992年8月12日 司发通〔1992〕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 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多等问题。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2)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3)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4)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打官司一定要选对管辖法院,不然法院会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因此,根据我国规定,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为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要是你有任何的疑问,可以来电咨询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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